2月5日,上交所发布2020年度沪市上市公司监管十大纪律处分案例,包括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零容忍”案件,以及“三高类”重组、年报监管、退市监管等重点监管事项,涉及信息披露、规范运作、董监高履职、中介执业等多个方面。
1、*ST富控(维权):近20年首单年报否定意见
案情简介:
2019年年报显示,公司净利润为43.13亿元,净资产为7.51亿元,与公司前期业绩预告、年度经营业绩等披露的巨亏、净资产为负等数据差异巨大。年审会计师认定公司2019年年报中预计负债冲回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据此,上交所对公司及全体董监高予以纪律处分,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高管、监事等主要责任人分别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终身、10年、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
监管提要:
上市公司年报被出具否定意见极为罕见,此案为2001年以来首单。公司2018年净资产为-35.38亿元,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是否继续为负,直接影响公司股票是否暂停上市。公司无视信息披露规则及广大投资者利益,未按规定及监管要求及时纠正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年度报告,严重破坏定期报告披露秩序,违规恶性重大。
2、长园集团(维权):收购标的业绩造假,财务数据披露严重失实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017年8月,公司分别以18.8亿元、15.92亿元大额现金收购长园和鹰、中锂新材。收购完成后,长园和鹰被发现业绩造假、中锂新材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不充分,导致公司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数据披露严重失实。据此,上交所对公司及直接组织策划、参与违规的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交易对方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10年、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对任期较短、推动整改的其他董事、监事等次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监管提要:
本案为典型财务造假。近年来,金融委、证监会多次强调,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恶性违法违规的惩戒力度。上市公司董监高在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时,需重点关注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财务会计数据是否存在异常情形。
3、*ST鹏起(维权):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案情简介:
前期,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因大额违规担保,已被公开谴责。经监管查实,公司还存在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行为,合计金额约7.47亿元,占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5.19%。2019年10月18日,实际控制人承诺在2020年4月30日前还清全部占用资金并支付资金利息,但截至处分决定书发出时,实际控制人仍未归还任何占用款项。同时,公司还存在其他违规对实际控制人提供2.01亿元担保的行为,部分担保借款已出现逾期,公司因此涉诉,面临承担重大担保责任的风险。上述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导致公司2018年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内控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据此,上交所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董事长兼总经理、财务总监予以公开谴责,并对实际控制人公开认定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对其他董事、高管予以通报批评。
监管提要:
公司内控存在重大缺陷,接连发生实际控制人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多起大额对外违规担保,导致公司利益严重受损。
4、退市美都:违规为实际控制人提供巨额担保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11月,退市美都的控股股东兼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闻掌华因参与公司定向增发,共借款41亿元,公司为其借款提供了信用担保,担保金额占公司净资产比例高达90%。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关联担保事项,也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迟至被债权人起诉要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时,才于2020年6月披露。此外,公司还存在未及时披露全资子公司资产质押及其进展情况,未及时披露为子公司担保、债务逾期等多项信披违规。据此,上交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对主动或协助实施违规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分别公开认定终身、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对其他不涉及公章管理职责的高管予以通报批评。
监管提要:
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主导、实施了违规担保行为;部分董监高未能严格遵循公司内控制度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公司公章管理、关联担保等规范运作制度的执行情况,实际对违规行为起到了协助作用。
5、*ST目药(维权):实控人多次实施重大信披违规行为,公司内控严重失序
案情简介:
自2018年以来,公司发生多起信息披露违规。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签订重大工程合同、开展资产收购、对外提供借款、对外担保均未履行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更正2018年一季度至2019年一季度定期报告。此外,控股股东还未及时披露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合作协议、股份质押诉讼、股份轮候冻结信息。公司长期存在上述多项重大信息披露违规,2019年内控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据此,上交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实际控制人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对其他主要涉案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秘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余未能保证公司内控制度有效运行的时任董事、独董予以监管关注。
监管提要:
本案中,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涉及面广,上述多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情节恶劣,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高管直接参与或放任相关违规,暴露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等内控制度上的重大缺陷。
6、*ST九有: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失控,高额业绩承诺未实现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4日,公司披露重组报告书,拟现金购买润泰供应链51%股权,交易对方对润泰供应链2017至2019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作出高额业绩承诺。2018年9月26日,公司公告称润泰供应链经营状况恶化,管理团队无法与润泰供应链法定代表人取得有效联络,且其不配合审计,上市公司无法取得其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簿,无法查证和核实润泰供应链财务经营情况。后因润泰供应链生产经营停顿、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据此,上交所对公司和董事长、财务总监、交易对方主要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对相关次要责任人及年审会计师予以通报批评。
监管提要:
近年来,一些“三高”类重组承诺期届满,部分交易“后遗症”逐渐显现。部分标的资产经营不善,未实现前期高额业绩承诺,交易对方未履行补偿义务,甚至部分上市公司失去对标的资产的有效控制,严重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
7、退市锐电:筹划“忽悠式”回购
案情简介:
公司在股价多次低于面值期间,发出回购计划,拟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经查,公司大额资金受限,自始不具备完成上述回购计划的能力。最终回购累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8 万元,仅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 2.36%。公司存在“忽悠式”回购的违规行为,未充分揭示回购相关风险。据此,上交所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予以公开谴责。
监管提要:
上市公司实际回购数量(金额)与披露的回购计划存在巨大差异,亦未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严重影响市场预期。
8、梅雁吉祥:股东公开谋求控制权期间“清仓式”减持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中睿公司增持公司股份至5%,并公开称此举旨在获得公司第一大股东地位,谋求公司控制权。此后,中睿公司继续增持,并于2019年3月8日向公司提名了占多数席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为此,中睿公司发布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征集其他股东对其提名候选人投赞成票的投票,征集期间为4月24日至29日,公司股价在此期间连续上涨。然而,中睿公司在4月25日至26日“清仓式”减持5%公司股份,不再具备第一大股东身份,并于4月29日公告终止公开征集投票权,同时放弃谋求控制权。其行为与前期信息披露严重不符。据此,上交所对中睿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予以公开谴责。
监管提要:
公司自2015年以来,一直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期间有多家投资人举牌,均引起市场广泛关注。中睿公司言行不一,利用信息不对称反向操作,严重影响投资者知情权及相关利益。
9、*ST联合:独董以非标审计意见为由对年报“不保真”
案情简介:
*ST联合披露2019年年报时,部分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其中,一名独立董事提出,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财务报告和内控的有效性分别出具了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据此无法保证公司年报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该名独董在相关董事会决议时投弃权票,但未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对年报的具体异议及理由。据此,上交所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监管提要:
董监高对定期报告发表意见,是基于上市公司的会计责任,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不能混同,不能以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审计意见代替自身应当履行的年报审议职责。时任独立董事仅以非标审计意见为由对年报“不保真”,未对不保真涉及的明确依据和理由予以说明,使投资者无法准确获知相关情况,是定期报告履职中典型的未勤勉尽责行为。
10、振静股份(现为巨星农牧):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重组相关信息前后披露不一致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4日,公司筹划重大交易,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标的资产100%股权,构成重组上市,并募集配套资金。2019年9月26日,公司公告称,前期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方案论证不审慎、对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的认定出现偏差,拟修订重组预案,明确修订后本次重组不会构成重组上市,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并取消配套募集资金。财务顾问在其披露的核查意见中称,原预案构成重组上市系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对预估值区间的理解不准确所致。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导致有关重组事项信息披露短期内发生重大调整。据此,上交所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予以通报批评。
监管提要:
中介机构应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的法定职责,发挥好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财务顾问前后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上市公司有关收购方案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等披露信息前后不一致,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损害投资者信赖利益。对于中介机构的违规处理,上交所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立足中介机构的法定职责和执业要求,判断其是否勤勉尽责,其披露文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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