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磅!卖保险需具备这些条件!7章58条新规开启全渠道统一监管新时代!
来源:保险文化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中介部就《保险销售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业内部分机构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业务开展条件、业务管理规则、适当性管理、销售活动规则、监督管理与行业自律、附则,共7章58条,对业务开展条件、业务管理规则、适当性管理、销售活动规则等作出具体规定。首次建立了针对各类渠道主体开展保险销售活动的统一监管规则,以确保保险消费者通过不同渠道购买保险产品时的合法权益得到同等程度的保护。
对各类渠道保险销售活动统一监管
《征求意见稿》格外引人瞩目的是打通保险销售监管主体,将各类渠道主体进行的保险销售活动和销售行为纳入统一综合监管。而在此之前,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等不同主体的保险销售监管准则分别散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中。
《征求意见稿》对保险销售主体进行了明确界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指出,“本指引所称保险销售主体,包括保险销售机构和保险销售人员。其中,保险销售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保险销售人员包括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含从事保险销售的员工、个人保险代理人及其他用工形式的销售人员)、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从业人员”。
对于保险销售活动的定义,《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销售活动是指以满足保险消费者需求为中心,以将保险产品或服务转移给消费者为目标,以实现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相关活动。
对于保险销售行为的定义,《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保险销售行为是指保险销售主体以推动缔结保险合同为目的,面向具体消费主体实施的相关行为。包括为订立保险合同而提供的保险信息咨询、产品推荐、意见建议或其他服务性工作的行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以及面向具体客户或明确的客户群体实施的营销宣传行为。
保险销售机构和人员需要满足相关条件
《征求意见稿》第二章明确规定了保险销售机构和保险销售人员开展保险销售活动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按照《征求意见稿》,要想开展保险销售活动,保险销售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持牌经营”,即必须取得相关业务许可证才能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主要包括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等;第二,不得超范围经营,即必须在监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超出经核准范围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第三,营业场所应满足《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软硬件设施、人力资源配置与业务规模必须相适当,经营场所内信息披露以及销售行为可回溯的软硬件设施配置等要求;应具备符合监管规定要求的信息化系统。这与之前下发的《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要求保持一致。
保险销售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持证开展保险销售活动,即必须在保险销售机构办理执业登记后,才能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第二,应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销售机构在聘用或委托保险销售人员时,也需要注意对相关人员是否品行良好、是否具有从事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进行评估,应符合银保监会对保险销售人员的资格条件要求。
核心落脚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征求意见稿》核心落脚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保障保险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信息安全权等权利。
《征求意见稿》第五章从保险产品条款的拟定、商业宣传、销售主体与客户的接洽告知、客户如何选择保险公司、销售主体如何推荐保险产品、保险合同的具体签署、销售过程可回溯、保单管理、保单信息保护、销售回访、售后服务、客户评价反馈及运用、业务档案管理、长期险服务人员变更、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特殊规则、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要求、禁止行为等方面进行了全流程规范。
具体来看,对保险销售活动和销售行为的操作规范,核心落脚点都在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售前行为,为防止销售误导,要求保险销售主体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准确,不得进行不实陈述或误导性描述,不得与其他非保险产品和服务混淆,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内容,并明确客户告知原则。对售后行为,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向客户提供与该合同相关的批改、保全、退保、理赔、争议与投诉处理等售后服务,提升售后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消费满意度。同时,《征求意见稿》列出保险销售主体在保险销售活动中的一系列禁止性行为。
实操要求也实现了保险销售渠道、销售方式的规则“统一”。《征求意见稿》融合梳理了现行所有关于保险销售的监管规定,除行业长久以来遵守的客户信息管理、信息披露、销售过程可回溯等规则,还包括最近出台的新规;除各类传统线下渠道,还包括近年来兴起的互联网渠道,保证消费者无论通过何种渠道购买保险都能获得平等充分的合法权利。
保险商业宣传不得进行不实陈述或误导性描述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对商业宣传提出明确规定。指出,允许保险销售主体通过各类媒体或媒介,向社会公众公开而广泛地开展保险产品或服务的商业宣传。
但前提是应当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准确,不得进行不实陈述或误导性描述,不得与其他非保险产品和服务混淆,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内容。
对于保险中介机构、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商业宣传活动,应注意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保险产品商业宣传活动,且保险销售人员发布的保险商业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
……我也是有底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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