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地方AMC类信贷业务多省份发布针对性监管文件
本报记者/樊红敏/郑利鹏/北京报道
地方AMC监管文件纷至沓来。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2020年12月,福建、贵州先后发布针对地方AMC的监管文件,青海地区则更早,在2020年3月份就印发了相关监管文件。上述监管文件的共通之处在于,均落实了2019年下半年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文的重要方向—— “不得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不得收购无实际对应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按照业内观点,这一要求主要指向地方AMC的灰色业务——类信贷业务。
地产融资“后花园”
本报记者注意到,地方AMC与地产业交集颇为密切,如通过银行、信托、小贷甚至地方金交所等渠道为房地产发放委托贷款;与房企合作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接受房地产企业的股权质押等。
天眼查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全年,作为质权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称)共有40条股权质押记录,出质人中至少超过二十家为房地产类企业;2020年全年,作为质权人,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涉及25条股权质押,出质人中大部分为房地企业;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存在类似情况。
本报记者从不同业内人士处了解到,地方AMC与房地产业务的主要合作形式,除了地产类不良资产处置之外,还存在以地方AMC自有资金开展地产类信贷业务,为地产类项目提供配资服务,以及一些通道业务——为不同渠道资金投资房地产企业提供通道。
关于地方AMC开展的涉房类通道业务,2020年6月,某从事房地产项目前融业务的财富管理机构发表文章称,“就我们的经验而言,目前地产项目常见的放款方式包括基金、金交所、可转债、有限合伙企业、AMC、保理、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银行或信托委贷等”。
其中关于AMC放款通道的注意事项,该文章提到,要求资金不能是募集资金;资金方不直接放贷给融资方,而通过AMC购买一笔融资方作为债务人的债权。资金方与AMC存在真实资产交易,并支付对价,从而受让底层资产,享有对融资方的债权。
颇值得一提的是,作为通道,地方AMC还承担了另一个重要功能——办理抵押登记。上述从事房地产项目前融业务的财富管理机构在其发表的另一篇文章中提到“由于抵押的办理,一些房管部门仅认可持牌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因此,实务中有一些机构会通过抵押代持的方式解决抵押的问题。如通过小贷公司放款,之后抵押办理在小贷公司名下;亦有机构通过AMC公司办理代持抵押,一般AMC办理代持抵押的成本在4‰~1%不等。当然,外地AMC是否可办理本地的抵押业务,具体还需以当地房管局的监管为准”。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此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提到,对于地方AMC来说,房地产企业,尤其存在较大融资困难的中小房企,是一个较为庞大的资金需求市场。
中国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原所长詹向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亦提到,成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初衷原本是化解地方的不良资产,但是几年实践下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化解地方不良资产方面未见显著成效,却有不少资产管理公司成为地方新的变相融资渠道。
类信贷业务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与地产类不良处置主业不同,在房地产下行周期,地方AMC开展的地产类信贷业务、地产类通道业务或将面临风险。
据记者此前了解,个别地方AMC开展的地产类信贷业务、地产通道业务已经出现逾期不良。
以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管”)为例,该公司曾踩雷多个放贷项目,本报记者根据公开资料梳理,山东金管踩雷的项目额度累计超过10亿元。
如2020年4月14日,山东金管发布的《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提到,“2017年4月28日,我公司通过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设立的单一信托计划向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泰控股’)发放信托贷款3亿元。”“该笔信托贷款已于2019年3月29日到期,粤泰控股未如期归还上述款项,该笔信托贷款已实质逾期。截至本公告出具日,该笔信托计划融资余额24892万元。”
此外,地方AMC以债务重组形式开展的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也同样面临着再次不良的风险。据了解,债务重组主要是收购非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进行的,延长债务人的偿债期限,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债务人重新约定还款金额、方式、时间、抵押物等方式。
“这类业务和融资性质的信贷业务相似,地方AMC需要对不良资产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深入了解,以免不良债权再次形成’不良’。”一位从事不良资产业务的人士指出。
此前,业内就有说法称“不良资产处置公司已经把自己变成了不良资产”。
中国不良资产行业联盟研究员谭浩俊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只要资金不是通过正规渠道运行,而是通过一些变相渠道运行的话,那就容易导致监管失控,在这样的情况下,风险肯定很大,所以,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地方AMC的资金运行、资金流向等的监管监控。
监管大排查已启幕
实际上,严监管模式已然开启。
2020年12月初,福建银保监局出台《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的通知》;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贵州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此前,2020年3月份,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青海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工作指引》;2020年4月份,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发布《北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强化对准入门槛和经营范围的要求。
另外,2020年7月,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2020年辖内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暨涉众型金融风险专项排查的通知》,其中地方资管公司也被列为检查(排查)的对象,内容涉及是否存在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是否存在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是否存在收购无实际对应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等。
各地的监管文件、措施无疑是对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文的落地、执行。2019年7月,银保监办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文)要求,“地方AMC收购处置的不良资产应当符合真实、有效等条件,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不得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不得收购无实际对应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
普益标准研究员李启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在地方AMC方面监管的主要思路依然是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脱虚向实。监管提出,地方AMC应该促进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专营化发展,探索拓展主营业务模式,积极参与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等机构不良资产的收购与处置工作,协助地方政府有效防控区域金融风险,服务地方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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