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刘娜
12月31日,湖北武汉一小区某业主购买556个车位,高价出售、只卖不租,引发其他业主不满。据了解,该车位4万的价格卖给当事人许女士,转手叫卖14万。部分业主怀疑交易的真实性,暗示是物业或者开发商行为。
对此,许女士表示,“都是业主臆想的,”购买车位是合法的,有何不可。目前,业主和许女士各执一词,
实际上单一业主买下大量车位,抬高价位的情况屡见不鲜,地产业内人士指出,“开发商自持出租车位可能20年才回本,如果5年能全卖出去,对于开发商来说是超预期的。”因此出现了买卖车位的“特殊商业模式”,即个别开发商是将所有或大量车位交给第三方公司去独家销售,这样开发商可以快速回笼资金。
“4万买入转手卖14万” 556个车位只卖不租
12月30日,湖北武汉新世界恒大华府的居民发现,小区内556个地下停车位被某位业主一次性买走。该名业主买走车位后只卖不租,按照每个车位单价14万元的价格售卖。
“开发商以4万的价格卖给许慧,许慧以14万的价格卖给业主,为了配合开发商卖车位。”业主余先生表示。有业主认为,买下全部车位需要5000万至6000万元,怀疑交易的真实性,暗示是物业或者开发商行为。
“这个都是业主臆想的,我能不能买这些车位?”购买人许女士回应称,购买车位是合法的,有何不可。
“(业主)可以怀疑任何事情也可以怀疑任何人,但是交易一定是合理合法合规的。”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新世界恒大华府物业负责人表示,许女士的交易是合法的,物业无权干涉。
小区业主李女士称,“物业连夜在车库装了地锁,禁止临停收费的业主车辆进入,但是却对社会车辆开放。”李女士表示,因为该业主未在小区出现过,一次6000多万买车位也让人匪夷所思。
业主余先生认为,物业或者开发商将500多个车位用4万元卖给同一个人,并且这个人不出租,用14万的价格出售,远高于原来的价格。
两方各执一词 揭秘556个车位之谜
对于566个车位的归属,业主、购买车位的许女士各执一词。尽管新世界恒大华府物业负责人回应称“交易合法合规”,还是有很多业主不相信这比交易的真实性,质疑这是一笔虚假交易,是为抬高车位价格。
“我们看到一份长山社区出的会议纪要,肯定了这556个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不属于许慧。”新世界恒大华府业主石先生表示。
而购买物业的许女士则坚称,自己拥有556个车位,并且合法。“我们的行为都是合法的,你可以过来买。没说不卖给你们。我也可以拿出来一部分租,都是可以商量的。”
许女士还表示,“有一些业主存在过激行为,一些业主不愿意购买车位,所以做出过激行为,把车停在车库入口处,堵住车库入口。这种过激行为我觉得不对,是违法的。但是堵车位就是违法的。”
图:协调会会议记录
对于许女士所说的过激行为,石先生说,“真实的情况是,物业把地下停车库的闸关了,不买车位不让进。业委会多次找政府部门投诉,不是她说的那样。”
对于车位究竟是不是归属于许女士,业主石先生则表示,“会议纪要显示产权不属于许女士,12月28号的那个协调会是我们最近一次协商车位的事情。”
会议纪要显示,新世界恒大华府开发商将556个车位打包卖给许女士,其中156个车位是有产权车位,可以出售;其余400个车位是人防车位,只可以出租。
对于“只卖不租”,许女士表示,具体租赁和售卖的方式已经全部打包给第三方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去定售卖还是出租,自己没有过问。
买卖车位的特殊商业模式:哄抬价格 快速回笼资金
实际上,单一业主豪掷车位,抬价出售的情况不是个案。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2018年长沙某小区一业主一人购入133个车位,花费大约600万元,设地锁后向其他业主高价出售。事件发生后,为了优先首次购车位业主,防止类似事件发生,执法人员要求开发商对车位销售政策进行调整。
另据搜狐新闻报道,广州一小区业主以5万的价格购买了190个车位,以10万一个的价格将车位卖给其他业主,遭到其他业主的抵制。
类似某一个业主大量购买车位,以抬高价位的状况频频出现,某地产业内人士解释称,“如果开发商自持出租,可能20年才回本,对开发商来说,如果5年能全卖出去,那当然是个超预期的赚钱效应。这时候有个第三方出来做这个事情,独家销售。这样开发商可以快速回笼资金。”
因为可以快速回笼资金,还出现了买卖车位的“特殊商业模式”,即个别开发商是将所有车位交给第三方公司去独家销售。这样开发商可以快速回笼资金。
“(这样)规避了法律风险,开发商如果自己‘只售不租’的话有违规甚至违法的风险,但是小区内的个人业主就没这个限制。”上述业内人士表示。
律师:严重侵犯其他业主平等受让权
小区业主大量买入车位后高价出售,这样囤货居奇、抬高价位的事情时有发生,那么这样的行为合法吗?其他业主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对此,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帆表示,上述行为是不合法的。首先,这种一次性购买所有车位的法律行为,是开发商或物业和这位所谓的“业主”之间的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第52条第2款: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社会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及,《民法典》中的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张帆认为,买卖合同受《合同法》约束,出售事宜未告知所有业主且后续的只高价出售不出租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平等受让权或使用权,因此上述行为是不合法的。
因此,张帆建议业主,其他业主可以依据上述法律,主张(物业/开发商给大量购买当事人的)转让车位行为无效,恢复原状。如果事情2021年1月1日之前发生,那么适用《合同法》;之后发生,则适用于《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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