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通过编造虚假的财务报告等方式,从怀远县农村商业银行凤凰支行骗取贷款1080万元,后按约归还贷款取得银行的肯定和谅解,最终一审被判处缓刑2年。
判决书显示,2015年2月6日,怀远县永康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伙同怀远县荆山镇居民蔡某以永康公司的名义,通过编造虚假的财务报告及该公司与蚌埠志强粮油有限公司、安徽信融商贸有限公司之间虚假的粳糯米购销合同,由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从安徽怀远农商行凤凰支行骗取贷款108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5日至2016年2月4日。
该笔贷款实际被蔡某用于偿还其以姐姐蔡某1名义注册成立的安徽信融商贸有限公司所欠中国建设银行怀远支行的到期贷款。至同年11月,蔡某偿还贷款利息56万余元。2016年8月24日,怀远农商行凤凰支行从中财担保公司账户扣划资金281.92万元。截止2019年8月7日,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40余万元。
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6月,被告人王某向怀远农商行凤凰支行提交分期还款计划书,并按约归还首期贷款本金150万元,其行为取得怀远农商行凤凰支行的肯定和谅解。此外,被告人王某还主动缴纳罚金10万元。
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无异议,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但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法院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被害单位怀远农商行凤凰支行相关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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