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小贷业务发展路径考:政策扶持仍处于洼地 业务经营竞争加剧


来源:中国金融杂志   时间:2020-08-26 11:38:39


原标题:《中国金融》|网络小贷业务发展路径

作者:张黎娜 王天晰 袁磊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统计分析部(监测部)

网络小贷业务与传统小贷业务相比已经有了很大差异,更具备普惠金融的属性,在服务小微、三农层面发挥了较多作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然而,网络小贷业务现状整体来看仍面临不少风险与挑战,经营能力良莠不齐,竞争环境亦日趋激烈。从2011年阿里巴巴小贷成为全国第一家线上跨省经营的公司开始,直至2017年末展业审批被叫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约280家,主要集中于广东、重庆、浙江、江苏、上海等地,其中多数在2017年暂停批设前获得许可,少数由P2P网贷机构转型而来。

网络小贷业务发展现状

中央和地方监管政策梳理

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网络小贷业务应遵守现有小贷公司监管规定,由银保监会负责监管。为应对和处置网络小贷业务风险,《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先后出台,从经营资质、股权管理、资金来源、资金使用、信息安全等方面对网络小贷业务进行了严格要求。之后,《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转型试点意见》)出台,提出小贷公司可单一省级区域经营和全国经营,并强调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公司可在所注册省级行政区域内线上或线下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仅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禁止线下展业。此外,还提出部分新的监管措施要求:强化股权管理,要求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数量不超过2家,或控股数量不超过1家;为转型新设立的小贷公司适当增加融资杠杆,要求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融资工具、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在宏观框架下,重庆、江西、上海、广州等十余个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陆续发布网络小贷业务管理办法。从准入门槛来看,各地对注册资本金要求以不低于1亿~3亿元为主,对主发起人要求总体经营业绩好、实力强,但对其背景、资质和持股比例要求尺度不一。从资金来源看,除股东缴纳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外,部分地区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形式进行融资,对融资限额要求存在差别。从资金使用来看,均要求网络小贷业务以服务小微、三农为主,设置贷款金额上限,但额度存在差异,部分地区还提出了风险损失准备方面更细致的要求。从配套措施来看,有地区从行政审批流程、资金来源、资金使用以及机构落户、增资扩股、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网络小贷业务一定扶持,用以鼓励其创新发展。

主要业务模式

一种是面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额度范围内贷款,并可分期还款,其贷款额度和利率水平因人(企业)而异。另一种是基于特定场景的消费贷款,通常由小贷公司和商户通过系统直连等方式实现,场景涵盖电商消费、家居租房、医疗健康、教育培训、社交网络等领域,这种模式获客成本低、流量规模化较快。互联网金融协会统计系统数据显示,2019年,网络小贷业务笔均贷款金额在8000元左右,平均年化利率约为13%,平均贷款期限5.6个月,小额分散特点突出。

在整体网络小贷业务开展中,重点解决的是资金来源问题。除了公司自有资金、借款等,还会通过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业务,以及债券市场、金融资产交易所等渠道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扩大业务规模。

与其他互联网贷款业务比较

较之同样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消费金融公司和互联网银行,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在客群、场景、风控等业务流程方面有着极为相似的经营路径,但在准入门槛、经营范围和部分监管要求方面存在差异。

共同点

一是依托消费场景,均将贷款业务嵌入电商消费、家居租房、医疗健康、教育培训、社交网络等具体互联网业务中;二是风控手段相似,均采用大数据建模分析客户信用风险并进行授信;三是贷款业务小额分散,由于与具体消费场景结合,贷款业务具有发生频率高,金额低的特点。同时,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和互联网银行还可面向企业发放贷款,此类业务多以供应链场景为主,比如基于经营数据,为处于互联网业务生态的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票据融资、仓单融资等服务。

差异性

一是小贷公司注册或实缴资本金门槛最低。与消费金融公司要求最低3亿元,互联网银行要求最低20亿元相比,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二是多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的主发起人或出资人无具体要求,而对消费金融公司和互联网银行的发起人或出资人在总资产、净资产和盈利能力等方面有着明确要求。三是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经营范围较窄,消费金融公司和互联网银行可发行金融债券并开展同业拆借,互联网银行还可吸收公众存款,进行支付结算、金融产品代理等业务。四是网络小贷业务有着双重监管,消费金融公司和互联网银行均由银保监会监管,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则由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

综上比较,网络小贷业务在资金来源、经营范围等方面不具备竞争优势,而服务小微、三农客户的市场定位可形成错位竞争。值得一提的是,具备较强互联网生态及金融科技手段的网络小贷业务依然不乏竞争力。

发展不足与挑战

政策扶持仍处于洼地。同样以服务小微、三农为主,与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及农村信用社等机构相比,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未充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及扶持政策。目前,小贷公司暂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线上经营的特点对应可抵扣进项税的费用如固定资产与物料费用、房屋租赁费用、会议费用、住宿费用等也相对较少。而由于金融机构性质认定问题,部分地方的网络小贷业务无法享受金融机构在开展“小微”等业务所对应的税收优惠和涉及机构落户、增资扩股、人才引进等方面的各类补贴和扶持政策。

业务经营面临竞争加剧。通过对136家正开展的网络小贷业务进行抽样调查,发现近20%尚未依托或形成互联网业务生态,故对应较高的获客及风控成本,业务较少或处于长时间停滞,仅有为数不多依托电商平台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经营情况较好。而随着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日益深入的互联网布局,市场竞争将愈演愈烈,这都给网络小贷业务的发展带来不少挑战。

相关监管规定仍需细化深化。具体来看,一是根据《转型试点意见》规定,单一省级区域经营小贷公司可在所注册省级行政区域内线上或线下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然而,考虑到业务开展的省域判别,仍缺乏一定依据。比如,对业务开展的贷款对象所在区域如何判别?存在按照身份证、常住地、互联网设备所在地等多种判别方式。另外,《转型试点意见》在股权管理、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规定对已开展的网络小贷业务是否适用?二是按照现有要求,规定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股份不得超过小贷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而地方对持股比例规定相对宽松,存在差异,最大可达100%。除此之外,对地方批复的全国经营范围各地认同有别,开展业务面临阻力。

网络小贷业务发展路径思考

适当给予网络小贷业务政策扶持。网络小贷业务凭借金融科技手段,突破了地域局限且降低了业务获客及风控成本,服务了小微、三农等更多长尾客群,推动了普惠金融发展。因此,建议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金融机构同等待遇。或可考虑金融科技框架下的路径实施,通过监管沙盒、普惠评估等方式,制定鼓励措施,对合规创新且普惠效果显著的网络小贷业务给予相关优惠,以弥补其在服务小微层面的扶持空缺。

鼓励自主建设或结合互联网生态。建议结合发展实际,有序引导网络小贷业务建设自身互联网生态或与其他互联网生态相结合,通过降低获客和风控成本以更好提供普惠金融服务,同时发挥小而灵巧的特点彰显差异化竞争元素,形成比较优势,拓展持续化发展路径。另外,审慎撤销未合规开展业务及长期持有资质却未展业的网络小贷经营资质,使具备经营实力的公司能够进入市场。

进一步明确相关监管规定。建议在宏观框架下统一明确相关细则,包括业务开展贷款对象所在区域的判别方式,以及网络小贷业务经营资质、股权管理、资金来源、资金使用、信息安全等方面,避免政策落地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可由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相关业务标准先行实践,为政策规定出台提供经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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