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贝世纪2015-2017年审项目执业中存多项问题 天圆全所收警示函


来源:新浪财经   时间:2021-01-19 18:38:23


1月5日,北京证监局披露对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常丽旬、魏强、李丽芳、任晓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常丽旬、魏强、李丽芳、任晓辉在北京龙贝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贝世纪或公司)2015-2017年年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相关审计程序实际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充分关注审计底稿留存的交付签收单存在的异常情况,未充分关注签收单的真实性及效力。二是部分项目完工验收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底稿中未见龙贝世纪与部分客户技术开发项目的验收报告;部分项目截止调查日尚未完成合同要求的所有开发、安装、调试等工作,未核查合同履约义务实际完成情况。三是未关注公司部分项目收入确认跨期问题,未就各期收入确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于应收账款函证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一是存在一家客户应收账款回函人员为龙贝世纪时任监事,另一家客户应收账款回函人员联系电话为龙贝世纪时任员工使用的手机号码。未发现上述异常情况。二是针对龙贝世纪应收账款未回函的2个客户,审计底稿未保留询证函复印件,你们执行替代程序时未见核验验收报告等重要资料。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六条的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常丽旬、魏强、李丽芳、任晓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文/新浪财经 郝显)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融道中国”,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

延伸阅读

最新文章

马斯克V.S薛其坤:立足当下 对人类未来展开无限想象 马斯克V.S薛其坤:立足当下 对人类未来展开无限想象

精彩推荐

图文观赏

众安在线扭亏为盈:2020年净利5.5亿 数字生活生态驱动增长 众安在线扭亏为盈:2020年净利5.5亿 数字生活生态驱动增长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