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亿赛道洗牌,互联网人身险行业重构,谁望而止步谁又能抢占先机?
来源:保财论道
一年过渡期,对于不少文件的落地而言,都不算短,可对于面对互联网人身保险新规而暂未达标或有意在赛道争优的保险机构来说,时间都不算充足。
近日,银保监会在业内下发互联网人身保险新规。作为2020年下半年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配套细则,针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进行明确和征求意见。全览文件来看,目的明确:一在制衡,为互联网保险从业公司梳理赛道,筑牢门槛,详列规范;二在助推,以政策促创新、促合规发展、促公平竞争。
文件给各保险机构划定了一年的过渡期,在这一年里,资质不符者,认真经营,竭力达标,不然只能被监管拒之门外,而踏入新赛道者,要合规创新,完善机制,规规矩矩做准备,抢占新的市场。总之,皆非易事。
一年时间,具体怎么做,分而述之。
01
规范己身,夯实地基再入局
自有保险商城,同时与慧择网、梧桐树、支付宝等保险经纪公司及平台合作的百年人寿,曾旨在积极打造“全领域、全场景下的互联网保险营销渠道”,在售互联网保险产品近百款,覆盖寿险、健康险、人身意外险等多类别产品。
渤海人寿闻安民曾强调,要逐步落实互联网保险公司的转型方向,构建和完善面向客户、跨平台、多触点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
曾经的万能险大户前海人寿,通过互联网保险渠道推进万能险产品销售,但在2016年,因存在销售误导、结算利率恶性竞争等问题,与其余5家险企,共同被原保监会叫停互联网渠道保险业务……
而无论在互联网保险渠道意气风发,还是迷途其中,上述险企的互联网保险布局之路,都将面临一个明确的暂停键,按键的,正是这封新规文件。
尽管目前文件尚在征求意见环节,但监管思路明确,不合要求者,概不准入内。
文件明确显示,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
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人身保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财产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的责任准备金回溯未出现不利进展;
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
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述前海人寿、百年人寿等5家保险公司,仅最新季度数据中透露的风险综合评级情况,即已被排除出列。而在监管所要求的数据标线背后,是保险公司必须提升的资金储备、公司治理、经营稳定、风险防控等事项的综合能力,而在各个要求中“连续四个季度”这一定语,再度将难度提升,稳定、持续保持经营管理水平,才能踏入互联网人身险的大门之内。
门内,还有门。针对于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专属产品,新规划定了更高一阶的红线:
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
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
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
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和回溯受到行政处罚;
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
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给更多保险公司设立了门禁。“保财论道”粗略数来,富德生命人寿、长生人寿、华夏人寿、天安人寿等20余家险企不符合偿付能力要求;君龙人寿、建信人寿、珠江人寿等约40家险企,难以做到连续四个季度风险评级为A类。
对于互联网渠道而言,长期寿险的营销与理赔,并不容易,而也正是这一赛道,给中小险企提供了弯道超车的机会。尤其是在疫情影响下,各保险机构更加重视互联网保险这一领域,而原本倾向于在互联网渠道销售碎片化、简易化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开始青睐于重构互联网保险架构,而不再是简单的给传统的产品注入简单的科技因素。
而拓宽赛道,规则要前置,互联网长期寿险市场并非是提供给保险公司混乱拼抢、滋生混乱的荒野之地,比普通互联网保险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下,有实力的,再进来。
互联网保险这片曾经看似门槛低、束缚少的蓝海,正在整饬重选入局者,这个市场,不可再乱。而只要有意于这个市场的保险公司,打铁,须得自身硬,这一年时间,还需抓紧筑牢根基。
02
能力重塑,提升技术、运营、服务水准
硬性条件达标的险企,却也未必就能高枕无忧,一年过渡期,正是其提升能力、完善服务水平,把各项具体标准一一落实的关键时候,能否在未来市场中抢占先机,还要看这一年中的储备和筹谋。
怎么做,新规里,也给了提示。
一在技术,新规表示,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应具备独立、稳定的业务系统,能够支撑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长期持续经营,具有符合业务规划的并发处理能力,具备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手段和管理体系;具备所需财务系统,设立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专用账户,进行独立核算。
区别于传统保险,互联网保险的区别不仅在于线上渠道营销,而是以互联网思维贯穿产品的各个环节。对于踏入准入门槛的保险机构而言,当技术不过硬,导致风险漏洞出现时,依然在监管的重点约束范畴之内。
二在运营,具体涵盖在线投保、核保、承保以及服务能力的在线运营能力,而这是在技术支撑的基础上,对保险机构专业人才队伍搭建、培训,运营体系构成、流转提出明确的要求。
更为关键,促使保险机构形成步调差异的,在于服务。如何搭建“便捷高效的在线服务体系”,是保险机构当前亟需思考和落实的内容。而监管,也给出了最低标准,涵盖无间断在线服务;为消费者自主购买、自助服务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持续提供在线保全服务;及时给予理赔指导等等。
此外,针对于经营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医疗意外保险互联网装束产品,除符合前述基本条件,还需在经营区域内设立省级分公司,获取其他已开设分支机构的保险机构合作经营,确保销售区域内具备线下服务能力。
03
产品储备,建立定价回溯机制
文件明确提出,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和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订立保险合同并提供保险服务。同时,保险公司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应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非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不得上线经营,不得通过互联网公开展示投保链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链接。
赛道拼抢,产品为王。以合规、具有竞争力的产品打入市场,是在一年后重新洗牌的互联网保险蓝海中站稳脚跟,甚至致胜的关键。
所设计产品需满足的条件包括,产品设计应体现互联网渠道直接经营的特征,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预定费用率不得高于35%;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不得设置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
产品可提供灵活便捷的缴费方式;产品设计应做到保险起见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最低现金价值计算,应当采用未满期保费的计算方法。标准明确,保险公司还需一一对照,设计与调整合规产品,凸显互联网思维,保障为先。
创新,是重要燃动力。银保监会提出,鼓励保险公司应用数据工具、金融科技探索差异化、精细化定价,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人身风险保障需求。
当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时,需建立健全产品回溯机制,也就是需要做到“报行合一”。保险公司需每季度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定价回溯,回溯实际经营情况与精算假设之间的偏差,并主动采取调整和报告措施。
04
保险中介结构的新空间和高门槛
除保险公司外,保险中介机构也面临着一年过渡期的调整空间。
新规显示,委托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进行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业务,同样属于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而这对于自营网络平台相对较弱,流量有限的保险公司而言,与保险中介合作是其重要业务端口。而在保险业协会披露的报告来看,目前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仍然以第三方平台(渠道)合作为主,2020年上半年通过第三方平台累计实现规模保费1235.5亿元,占比为88.6%。
市场有需求,保险中介机构也要在这一年过渡期中强化能力建设,满足合规资质,提升竞争力。
前述提及,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产品,需在经营区域设立省级分公司,或与其他已开设分支机构的保险机构合作经营,这一内容,显然给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公司的合作,扩大了空间。而在服务端的融合与合作经营,对于双方进一步在产品设计、风险把控、技术应用领域的合作,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而除了探索合作空间,保险中介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的门槛也明显提高,前述监管对于保险公司的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的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均需一一具备。
针对于销售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专属产品的保险中介机构而言,需要具备三年以上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经验;具备完备的保单出单、保单管理、客户服务系统,以及安全、高效、实时的办理线上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和资金清算流程;近一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
互联网人身险新规作为《互联网业务监管办法》的配套文件,给行业提供了洗牌的时机和空间。
在互联网保险近年来快速但混乱发展的背景下,监管栅栏正在逐步扎实,而一年过渡期,是留给已入局保险机构重新思考与调整的时间,想来分羹,要实力说话,要守规矩。
新兴领域,并非荒野之地,还要走到合规、有序的发展之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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