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银证券青岛一营业部投顾收警示函 未提示潜在风险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0日讯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吕凡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青岛证监局发现吕凡涛担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期间,存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未说明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未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介绍他人操作客户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并提供传递资金账号及密码等便利的情况。
青岛证监局指出,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吕凡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2年2月28日在上海成立,2020年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601696.SH),注册资本27.78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吕凡涛于2012年2月6日在中银证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2015年8月26日变更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2020年1月8日变更执业岗位为证券经纪人,随后于2020年6月4日离职注销。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吕凡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3号
吕凡涛:
经查,我局发现你担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期间,存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未说明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未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介绍他人操作客户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并提供传递资金账号及密码等便利的情况。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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