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行政许可新规落地 加强准入、强化股东监管


来源: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时间:2020-11-27 14:41:00


来源:上海陆家嘴金融

近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着力于进一步强化监管引领,提升准入监管工作有效性,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进一步规范明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准入标准,强化股东监管,对拟成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在权益性投资余额比例、盈利能力、净资产比例等方面提出更严格要求。同时,进一步落实金融行业对外开放政策,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有信托研究员对记者表示,《办法》与当前监管部门提倡的提升信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股东监管、回归本源等监管精神具有一致性,有利于提高信托公司高质量发展水平。

《办法》强化股东监管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办法》结合前期出台的《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在强化股东监管方面做了明确要求。

《办法》强化非金融企业入股信托公司资质要求,对拟成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在权益性投资余额比例、盈利能力、净资产比例等方面提出更严格的准入标准。同时也强化了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审查要求,严格要求自有资金出资。

此外,《办法》严格规范信托公司股权质押,进一步要求股东承诺不以所持有信托公司股权的受(收)益权等形式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明确信托公司股东管理、股东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应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托公司章程。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表示,存在实际控制人不明确的信托公司,其股东可能存在利用股东身份违规展业的情况。《办法》在强化股东监管方面的要求会对少数原来股权结构或股权管理中存在不规范或违规现象的公司产生较大约束力。

董事长、总经理任职资格许可

应先征求银保监会意见

本次《办法》在任职资格许可程序方面做了额外要求,关于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的任职资格许可应在征求银保监会意见后作出决定。

而在《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信托公司申请核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向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另外,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本次《办法》对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要求提升,第五章第五十一条第四款“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或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调整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筹建信托公司,应当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该条款是否意味着监管将来会发放新的信托牌照?有信托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办法》的条款和具体发放是两个概念,《办法》规定的是准入资格,实际发放是审批实操的问题,具体可能要看行业发展状况。监管政策也是不断调整的,现在大概只是暂停审批发放新的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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