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溢融通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开庭 律师:存在两种虚假陈述行为


来源:新浪财经综合   时间:2020-11-26 18:43:27


代表中小股民维权的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介绍,其代理的股民诉香溢融通(维权)(600830)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11月26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第一批案件。(香溢融通维权入口)

张志旺律师说,其代理的案件曾在11月17日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原被告对虚假陈述行为本身,及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及基准日的确定均是一致意见。在11月26日庭审中上述意见没有发生变化,只不过香溢融通抗辩股民损失不是受其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不应当予以赔偿。

香溢融通公告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于 2019 年1 月 11 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020 年 4 月 9 日,香溢融通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0 年 6 月 5 日,香溢融通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香溢融通 2015年、2016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为此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对香溢融通等7个主体作出处罚,其中对香溢融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相关高管也被警告和处以30万元到10万元不等的罚款。

张志旺律师认为,因香溢融通同时存在诱多型(2015年业绩虚增)和诱空型(2016年业绩虚减)虚假陈述两种行为,扩大了股民的索赔范围,有下列情形且股民受损,可以继续联系律师依法提起索赔:

自2016年3月10日至2019年1月11日期间买入香溢融通股票,且2019年1月12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或在2017年3月3日收盘后持有香溢融通股票,且在2017年3月4日至2019年1月11日期间有卖出行为的;

律师将根据股民的交易情形进行甄别并计算索赔金额,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

(本文由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张志旺律师,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硕士,宁波优秀律师,被列入民商事领域骨干型名优律师培育对象,多年来代表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从事维权业务并有出色业绩,已经为投资者挽回数千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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