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年会2021:预测与战略”于11月25日-27日在北京召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前成员、深圳大学特聘教授王晓晔出席并以“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为题发表演讲。
平台经济需要政府的监管
王晓晔表示,当前,中国互联网企业市值超过千亿美金的有5家,超过百亿美金的有27家,网民的数量超过了9亿,数字经济占GDP的比重超过了30%,数字经济对推动国计民生、国家的发展和老百姓的福利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其看来,数字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集中度特别高,都是通过平台进行。其平台本身有直接的网络效应,还有平台的两边都有间接的网络效应,而且平台企业的商业模式都是基于数据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即大数据是平台企业开展金融活动的前提条件。随着网络产生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大数据,平台市场就存在着一个巨大的进入壁垒。
“数字经济市场的结构明显就存在着垄断和寡头垄断的趋势,也就是存在着赢者通吃的问题”,王晓晔称。数字经济市场上存在着一些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因此需要政府的监管。
欧美国家关于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监管
王晓晔表示,总体上来说,我国近20年来对数字经济采取的是包容审慎的态度,数字经济领域基本上没有执行过《反垄断法》。但是欧盟在很多年之前就开始了对互联网巨头的《反垄断法》。
欧盟委员会在2017、2018、2019年连续三年Google公司罚款80多亿欧元,但很多人仍批评欧盟委员会对数字巨头的反垄断措施执行得不力。一是案子调查的时间太长,另一个是说巨额罚款并未改变这些企业的反竞争行为。所以,欧盟委员会现在在考虑对互联网企业采取更为激烈的反垄断措施,甚至有一些学术界的讨论,要求分拆互联网巨头等等。
王晓晔表示,欧洲和美国对平台大巨头、互联网大企业的反垄断措施表明,因为数字经济对消费者有着巨大的影响,所以如何监管数字大企业,大家都非常关注。一个方面是关注反垄断法能不能在数字经济领域得到合理的适用,。另外一方面,大家也会担心,如果反垄断执法措施过激,会扼杀数字经济的创新。
王晓晔认为,如果简单因为互联网大企业规模很大就要求拆分它,这肯定是不对的。因为这种做法是产业政策,而不是竞争政策。从竞争政策的角度、所有权保护方面来看,企业大肯定是不违法的。
中国平台经济反垄断执法的一些看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最近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它明确地提出来反垄断的基本制度规制、原则和分析框架适用于平台经济领域的所有的市场主体。反垄断执法机构将根据平台经济的发展状况、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强化竞争分歧和法律论证,不断地加强和改进反垄断监管,增强反垄断执法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王晓晔称,上述观点是非常正确的,因为数字经济即便有特殊的经济结构,但是它不应当成为行业或者改领域不适用反垄断法的理由。
她解释称,一方面是因为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是融合在一起的。另一方面,数字经济下的反垄断同样需要考虑市场实力。
王晓晔强调,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应当特别关注两个问题:一个是数字企业的并购。第二个是电子商务中的“二选一”问题。
“比如说像美团和饿了么相互之间的‘二选一’问题,还有淘宝、天猫和京东拼多多之间的问题。有人说市场经济下的企业享有合同自由,当然也有权与其它的企业订立独家交易。这种观点我觉得是错误的”,王晓晔解释称,当一个企业的规模特别大,占到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我们要考虑到市场经济需要有公平自由的竞争,这种情况下一些大企业特别是垄断性的企业就不能够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
“如果我们容许一些大平台通过‘二选一’,通过独家交易协议来排除限制竞争,或者通过一些技术手段来阻止商户在多个平台销售产品,也就是我们从数字经济的角度都归数字问题,结果是强迫一些供货商退出一些小平台而留在一些大平台。因为平台经济的规模特别重要,如果两边的用户达不到一定的规模,小平台可能就被迫退出市场”,她强调。
“《反垄断法》不是保护竞争者,但是如果说你是严重地限制竞争,严重地排除竞争,这种情况《反垄断法》一定是应该进行规制的”,王晓晔表示。
王晓晔还表示,我国的市场规模很大,但是反垄断执法队伍特别小。“一个美国的反垄断法专家跟我说,前几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起诉了高通公司,在这个案子中,他们投入了17位专职的法学和经济学家。我们可以想到一些经济体量很大、复杂程度高的一些案件,需要一个数量足够多和高质量的执法的团队。考虑到互联网平台肯定会涉及到一些复杂的技术问题。所以,国家应当在这个方面增加反垄断执法的资源,提高中国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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