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濮阳2宗违法遭罚 虚挂工号佣金发放表不真实


来源:中国经济网   时间:2021-01-04 17:42:57


原标题:新华保险濮阳2宗违法遭罚 虚挂工号佣金发放表不真实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4日讯银保监会官网近日披露的河南银保监局濮阳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濮银保监罚决字〔2020〕18号、19号、20号)显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保险濮阳支公司”)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虚挂工号造成佣金发放表不真实。

明靖杰对新华保险濮阳支公司“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负直接责任。

高爱菊对新华保险濮阳支公司“虚挂工号造成佣金发放表不真实”负直接责任。

2020年12月28日,濮阳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对新华保险濮阳支公司罚款24万元。

同日,濮阳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明靖杰警告,罚款1万元。

同日,濮阳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高爱菊警告,罚款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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