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时间:2020-12-30 14:40:15


原标题:最高法重磅发布会!明确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拒付抚养费,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生育权等

12月30日上午,距离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还有2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贺荣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全面完成了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其中与民法典规定一致的共364件,未作修改、继续适用;对标民法典,需要对名称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共111件,经修改颁布后自明年1月1日施行;决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116件,自明年1月1日失效。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包括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其余5件司法解释分别涉及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

婚前父母帮买房的出资属于个人财产

高人民法院3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延续了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的原则处理。

除此之外,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法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对于抚养费,司法解释还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这个司法解释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表示,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中,要考虑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注重引导树立良好的家教、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文明建设。比如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

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司法解释中明确,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最高法发布新担保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须公开披露

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公司违反公司法这一规定,担保是否有效?12月30日,最高法发布首批7件民法典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新担保司法解释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五百零四条规定,解决了这一问题,明确了几点: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对外担保,构成越权代表;②越权代表情况下签订的担保合同,对公司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善意。相对人善意的,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并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它还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③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具体判断时,就是看相对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对公司决议是否进行了合理审查:进行了合理审查的,一般可以认定构成善意;反之,则不构成善意。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仅需要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且还要对决议进行公开披露。如果债权人是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有效,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不是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对外担保的信息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既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这一点与一般公司相比有明显区别。

最高法:增加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民事案由

12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表示,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人格尊严、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对人身损害赔偿等有关人格权纠纷的司法解释作出修改,主要修改有:

①增加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等民事案件案由;②完善了人身损害的内涵和赔偿范围,即生命、身体和健康等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③增加规定死亡自然人的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将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对象调整为“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④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增加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以更好地维护受害人权益;⑤完善了无偿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时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增加规定了被帮工人的追偿权。

拟适时出台涉性骚扰、自然人隐私权等问题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全局谋划,整体推进,持之以恒抓好民法典贯彻落实各项工作。

一是要加强重点领域审判指导和监督。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民法典的规定和精神,坚持平等、依法、全面保护原则。加强对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和监督指导,加强产权保护力度,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二是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对于民法典新增制度和重大修改的调研指导工作将是下一步的重点。除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有关内容外,对于民法典的部分新增制度如性骚扰、自然人声音、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涉及人格权的司法保护,还有待继续立足审判实践、不断总结经验。我们将对这些新规定、新情况深入调查研究,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新类型权益保护的迫切需求。

三是要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强化类案强制检索机制等方式加强对下指导。各级法院要注重发挥审判委员会在统一裁判尺度方面的作用。

四是要加强培训和宣传。最高法院将在全国法院深入开展学习培训,对民法典中的新增和重大修改制度、新司法解释以及新旧制度衔接进行重点培训,帮助广大法官不断提高司法裁判能力和水平。

除此之外,民法典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中进一步明确,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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