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缺席审判!非法获利超2亿元!某国有行“百名红通人员”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一审宣判
来源:行长助手
根据中纪委官网发布的消息,11月17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犯罪嫌疑人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裁定没收高度可能属于白静使用违法所得购买的9套房产。
经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白静涉嫌于2008年至2011年间,利用其担任农行投资业务处副处长、处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操纵债券交易,套取国有资金转入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后白静用其中1.6亿余元在北京市、海南省三亚市购买房产,登记在其亲属名下。白静于2013年7月31日逃匿境外,被通缉超过一年未到案。检察机关根据证据和查封情况,本次对其中购买资金为1.4亿余元的9套房产申请没收。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白静实施了贪污犯罪行为,并逃匿境外,被通缉一年后未到案。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的9套房产高度可能来源于白静实施贪污犯罪行为套取的国有资金购买,依法应当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予以没收。法庭遂作出上述裁定。
行长助手注意到,该案是内蒙古自治区辖区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外逃贪官违法所得没收案件。今年10月14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白静违法所得没收一案。更早些时候,2018年6月6日,中纪委网站发布《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关于部分外逃人员有关线索的公告》,白静就位列外逃人员名单中。
值得注意的是,因白静“通缉一年后仍不到案”,使得这也成为一场缺席审判。
那么,什么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缺席审判在何种情形开展?这些制度对追逃追赃有何作用?
中纪委网站的相关报道指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简称。缺席审判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非因法定事由缺席法庭,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形下,法庭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的诉讼制度。2018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上述程序的解释和规定一直适用。
从全国范围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几年前就出现在公众视野。早在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就有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7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日益完善。
相较而言,缺席审判的出现要晚一些,出现在2018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中。正是这次修正新增的“缺席审判程序”一章,解决了对外逃腐败分子只能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对其本人不能缺席审判的问题。
无论是违法所得没收还是缺席审判,都服务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等情形,这与监察法第四十八条有关没收违法所得制度在精神上高度一致,为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监委依法调查处置职务犯罪外逃案件,全要素运用监察法赋予的法律措施开展追逃追赃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依据。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运用,在经济上‘断血’,使外逃腐败分子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正如岳阳市监委有关负责人所言,随着这一制度进一步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追逃追赃工作中的成效日益显现,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具体化,也不断释放 “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强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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