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助力“十四五”生态文明建设


来源:新浪财经综合   时间:2020-11-12 10:43:46


作者:西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黄珍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绿色金融在切实落实“十三五”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目标中取得了重要的成绩,并将继续在我国“十四五”绿色金融体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一、“十三五”期间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现状

绿色金融政策旨在通过一系列财税、金融等手段优化资源配置,从源头切断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的发展,遏制相关产业的盲目扩张,扭转企业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粗放式经营模式,降低因污染企业关停带来的信贷风险和声誉损失风险,引导资金由高污染高能耗公司流向绿色公司,从而正确处理金融业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十三五”时期,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取得重大进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以及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等均取得了实质性突破。

(一)绿色金融体系持续完善

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大力支持和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以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动员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同时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资,从而优化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支持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自此,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绿色金融体系,并将首次成为全球第一个将绿色金融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国家。在绿色金融体系的支持下,2019年3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了《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解决了不同地区及部门之间绿色标准的界定并不完全统一的问题,进一步厘清了绿色产业边界,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绿色标准体系。

(二)绿色信贷持续起主导效应

银行贷款一直都是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也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本配置中起着重要的作用。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颁发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并首次提出了绿色信贷政策的理念,以期从源头上实现资金的“绿色配置”。2012年,《绿色信贷指引》的颁布进一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贯彻落实绿色信贷制度,有效防范环境与社会风险。与此同时,在我国政府绿色金融理念的积极倡导下,绿色信贷现已成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关键业务,并持续在我国绿色金融体系中起主导效应。以我国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数据为例,我国绿色信贷余额逐年递增,现已从2013年的5.19万亿增加到了2018年的9.66万亿,增长高达85.83%。自2013年以来,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平均有13家都在大力推行绿色信贷政策,银行参与率达到了60%以上。

表1 2013-2018年绿色信贷余额及其增长

时间

绿色信贷余额(单位:亿)

增长率(较2013相比)

2013/12/31

51,983.10

-

2014/12/31

60,128.29

15.66%

2015/12/31

70,066.13

34.78%

2016/12/31

75,046.87

44.36%

2017/6/30

82,956.63

59.58%

2018/12/31

96,600.00

85.82%

(三)绿色债券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取得重大突破

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引导和鼓励通过企业债券融资来促进其绿色发展,助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并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在此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下,2016年是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启动的元年。我国绿色债券市场自成立之后即呈爆发式增长,仅2016年绿色债券市场的发行规模即达到了2228.21亿元,并成为当年绿色债券发行量最大的国家。在2019年,我国新增绿色债券发行依然处于全球高位,达到了2885.21亿元。

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2013年,深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首次开始试点交易,随后其他交易所也陆续开始试点交易。在“十三五”期间,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也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于2017年底正式建立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基于2013-2019年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平均交易情况可以看出,湖北和广东碳市场的日均交易量和交易规模始终都处于较高水平,而天津碳市场在日均交易量和交易规模上都相对较小。

表2 2013-2019年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平均交易情况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日均交易价格

(元/吨)

日均交易量(吨)

日均交易规模(元)

上海

31.132

19,000.000

470,000.000

北京

56.092

14,000.000

840,000.000

天津

25.277

6,673.586

91,000.000

广东

20.615

47,000.000

840,000.000

深圳

34.837

11,000.000

260,000.000

湖北

22.377

46,000.000

920,000.000

福建

23.376

17,000.000

350,000.000

重庆

8.791

20,000.000

120,000.000

二、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绿色金融在“十三五”时期取得了较大进步,但我国绿色金融在发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环境和社会风险的信息获取存在难度

企业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相关信息获取困难仍是现阶段需要重点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这主要是因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不完善,仅重点监控企业需要按照要求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即使进行相关环境信息公开披露,也仍然存在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披露内容无法量化进行跨企业比较等问题,严重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项目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评价。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部门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仅能获取公司年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而无法知晓政府相关环保部门的非公开披露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环境和社会风险的信息获取难度会直接增加其遗漏或错估企业环境和社会风险的概率,进而增加其信贷风险。

(二)防范和识别环境和社会风险的专业能力不足

绿色金融同时涉及金融和环境相关专业知识,需要评估具体项目的环境风险,并据此进行金融产品定价。绿色项目的界定涉及项目的污染物排放、碳排放以及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等多个维度,而且不同产业的环境风险评价标准各不相同,因此如何科学评估项目的环境风险是需要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如国家的政策法规、行业发展状况、绿色产业标准等。然而,我国金融机构人员大多都是金融专业出身,具备金融专业能力,但却存在识别环境风险能力不足的问题。

(三)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完善

绿色金融的实施主要依赖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策推行力度。然而,研究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绿色金融政策会降低其对“两高一剩”行业的贷款授信,进而导致其初期业绩有所下降。在制度层面,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实施绿色金融政策并不会有具体的奖惩措施,也没有法律层面的约束。这无疑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绿色金融积极性不高的两个主要原因。本质上来说,这都源于政府层面还缺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绿色金融政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推动“十四五”绿色发展的实现路径

(一)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体系,建立健全、透明的信息共享机制

企业层面的环境信息披露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估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关键,直接影响其信贷资金的可获得性和融资成本。对于重污染公司来说,除了融资成本和获得性受到影响外,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也会通过提高投资者对企业环境污染信息的可获得性进而增强其对环境治理的参与和监督,有助于投资者在法律监管之外通过“用脚投票”对环境污染企业进行额外的“惩罚”,进而倒逼重污染企业通过绿色转型来实现其融资和投资者的支持。此外,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各部门、同行业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资源共享,能够降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获取成本,有效评估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因此,强化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建立健全、透明的信息共享机制,从本质上解决企业环境和社会风险信息获取难的问题,从源头上保证绿色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提高银行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识别和预警能力

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识别和预警能力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推进和落实绿色金融政策的重要保障。一方面,由于识别环境和社会风险需要专业知识储备和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加快绿色金融专职人员的引进、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专业能力,进而增强其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识别能力;另一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实施绿色金融政策时应当将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等非财务因素纳入信用风险评估程序,进一步扩展环境和社会风险的信息获取来源,有效评估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为持续、有效推进和落实绿色金融政策创造条件。此外,在绿色金融发展中,银行也承担这对绿色金融风险进行预警的角色,为后续绿色金融的持续推进和发展战略制定提供有益的参考。

(三)完善地方政府对绿色金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政府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金融的推行力度,应当增加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如财政贴息、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而缓解其因实施绿色金融而对银行业绩产生的负面效应,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参与积极性。与此同时,政府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应该通过强化其监督机制以完善绿色金融违法行为的奖惩措施,从制度层面约束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的消极行为。此外,地方政府应当树立基于绿色金融理念的地方经济发展观,避免地方保护主义,降低其因地方经济发展压力或个人政绩需要而弱化环境政策的现象,严格执行环境政策和绿色金融政策,从根本上消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地方政府政策实施意愿的顾虑,有效促进绿色金融政策的上行下效。

总之,完善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提高银行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识别和预警能力、强化地方政府对绿色金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助于引导资金由高污染高能耗公司流向绿色公司,是优化我国资本配置效率的关键,也是促进企业绿色转型和绿色发展的根本方针,对于切实落实“十四五”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目标具有必要性和重要的研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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