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防夜防,家贼难防。近日,农业银行再现内部人员挪用公款、职务犯罪案件。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周某乐利用其担任农业银行开平市支行赤水营业所主任及代管赤水农信、农发行相关业务的职务之便,指使他人多次冒用相关公司、个人名义挪用公款共计3075000元,至案发时仍有2755000元尚未归还。
仅一年 挪用公款超300万
判决书显示,1995年7月14日至1996年6月9日,周某乐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开平市支行赤水营业所主任及代管赤水农信、农业发展银行相关业务的职务之便,指使信贷员司徒某炎等人多次冒用相关公司、个人名义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3075000元,至案发时仍有人民币2755000元尚未归还。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995年7月14日,周某乐指使信贷员司徒某炎等人,冒用梁某伟名义、以梁某伟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住宅作为抵押,向开平赤水农信社借款210000元给他人使用。同日,周某乐指使他人,冒用开平市赤水经济发展公司三埠分公司名义,向开平赤水农信社借款500000元。随后,周某乐将其中220000元给他人使用。
同年9月,周某乐指使他人,冒用开平市赤水水泥厂二区名义,向开平赤水农信社分别借款500000元、55000元,共计555000元。随后,周某乐将该笔借款交与司徒某锋使用。至案发时,该借款555000元至今未归还。
同年12月,周某乐指使他人,冒用开平市赤水水泥厂名义,向开平赤水农信社借款1625000元。随后,周某乐将其中的130000元交与张某杰使用,将剩余的325000元转入开平市赤水水泥厂二厂账户。
1996年2月3日、10日、24日,周某乐指使信贷员司徒某炎、会计许某邦等人,冒用开平市赤水粮食管理所的名义,在农业银行开平市支行赤水营业所代理农发行业务的账户内分别借款430000元、330000元、330000元,共计1090000元给他人使用。
1996年6月,周某乐用开平赤水粮所偿还农发行借款813942.8元中的790000元,偿还上述1090000元的借款。周某乐的上述还款行为被开平赤水粮所发现后,周某乐遂将剩余款项及指使会计许某邦出具的、还款800000元的、未计帐的“中国农业银行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交给开平赤水粮所。至案发时,农发行与开平赤水粮所的对帐余额仍相差800000元,该790000元款项至今未归还。
追缴未退还公款 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认为,周某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的规定,对周某乐尚未退还的公款2755000元,应当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单位。最终,周某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值得关注的是,农业银行出现内部人员挪用公款,职务犯罪案件已经不是一两次了。据判决书显示, 2012年4月13日,农业银行扶余站前支行客户经理的吴某某为扶余市得胜镇前阳村村民潘某某等六人办理了农户三户联保贷款,每人贷款三万元,贷款使用期限三年,每年偿还一次本息。
2013年3月19日,潘某某等六人还清了第一年的贷款本息后,吴某某以没指标不再为潘某某等六人发放联保贷款为由,收回潘某某等六人的联保贷款专用惠农卡,将潘某某等六户联保贷款共计18万元擅自挪用归个人使用两年。最终,吴某某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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