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低借高贷、索贿受贿......民间借贷暗藏权钱交易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违规参与和组织民间借贷活动,通过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资金等形式获取利益;从银行贷款转手以数倍的利率转借给他人牟取暴利,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借款人牟利;甚至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变相搞行贿受贿……
近年来,民间借贷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从查处的典型案例来看,一些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或者职务影响力,通过违规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问题比较突出。违规民间借贷,诱发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
低借高贷违规获利
一些公职人员借助其职业带来的良好信贷资质或领导岗位形成的便利,从银行贷款转手以数倍的利率转借给他人牟取暴利。
已被“双开”的浙江省江山市人大常委会财政金融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姜和平,在担任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得知一些企业主向银行贷款到期后不能如期还贷、即使还贷也要续贷等消息后,嗅到了“商机”。于是,姜和平找朋友借钱,再高息借给企业主,赚取利差。5年内,他多次提供借款总计2410万元,获取利息91.02万元。
“投资了50万,获取的利息就有30万。自己在关系单位搞理财,实际上就是利用职务便利高利转贷。”2018年4月,宁夏担保集团原董事长屠国军落马被查,在纪委审查期间,他主动供认了自己从事高利转贷的违法事实。曾长期担任银行系统领导的屠国军找关系单位“搞理财”似乎有着天然的便利,然而如此敛财的并非只有“近水楼台先得月”的金融系统干部。
宁夏公安厅原副厅长贾奋强把违规高利转贷作为敛财手段之一。法院认定,贾奋强为了牟利,通过其朋友以签订虚假房屋装修合同的方式从银行获取贷款300万元,贷款月利息5厘。贷款发放后,贾奋强立即以2分5厘的月利息将300万元转借给一家小额信贷公司。几番续贷续借后,贾奋强以此牟利100余万元。
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纪委监委在调查非法采矿案件背后政商关系不清问题时,发现文成县地质矿产管理所原所长包进勋从银行贷款再向采矿企业违规借贷、投资“搭股”。一审判认定,包进勋收到企业支付的利息139.5万元,包进勋也在一审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隐性腐败”较为突出
在一些市场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相对活跃的省份,利益主体多元化使得领导干部的从政环境较为复杂,违纪违法行为更加隐蔽,利用民间借贷等形式的“隐性腐败”较突出。
看着民间借贷有利可图,但手里没钱怎么办?
有人打起了贪污、挪用的主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原大队长麻珍德将“小金库”资金40万元,加上自有资金10万元,以个人名义出借给管理服务单位。不到3年时间,麻珍德按照月利率2%收取42万元高额利息。麻珍德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在通行证办理、危化品运输车辆违章处理方面牟取不正当利益。最终,麻珍德因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
有人打起了以借为名索贿受贿的主意。浙江省常山县原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江明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向管理服务对象沈某提出“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款人为“董某俊”(虚构人物)借条,沈某对江明表示不归还该笔借款也予以认可。调查发现,江明受贿的400余万元大部分是以借为名向其帮助过的管理服务对象索要的,事后出具所谓的“借条”也只是为了规避调查。
有人打起了“掮客”的主意。不是借贷双方,总不会出事吧?江苏省泰兴市体育局原副局长吉欢庆利用分管体育中心基建工程的职务便利,介绍该市原体育场副场长徐某借款20万元给承接体育中心网架工程的朱某作为工程建设周转资金,约定月利率10%。8个月后,朱某归还本息36万元,徐某将其中8万元利息送给吉欢庆表示感谢。吉欢庆因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被“双开”,徐某则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引发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
专家认为,在民间借贷中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不仅可能导致债务人不能履约,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一些党员干部就曾禁不住诱惑,越陷越深。
因“觉得工资生活太平淡”,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原人大工委副主任占鹏程接触高利贷并在短时间内尝到了高利息的甜头,结果遭遇金融风波欠债1000多万元。为填补窟窿,占鹏程利用手中权力以资金周转为由四处“借钱”,多次向企业老板、拆迁户“假借真要”,累计受贿达130多万元。
山西省纪委监委公开曝光运城市绛县财政局退休工作人员乔文铎以承诺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因当时成立合作社有明确要求,农户必须占到80%,我们大部分是公职人员,不能注册。”未经批准,时任绛县财政担保公司经理史某组织“成立”合作社,由乔文铎担任负责人,对外放款赚取利息。7年间,乔文铎等人以承诺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存款5558万余元。因发放给企业或个人的“贷款”收不回来,至案发时尚有784万余元未归还。
保护合法民事行为
严惩违纪违法行为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专家提醒,不能忽视在民间借贷中妄图钻纪法漏洞的行为,必须严格区分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不同性质,在保护合法民事行为的同时,严厉惩治其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目前,党纪、国法都对严厉惩治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的违纪违法行为做出明确规定。
党纪处分条例明确作出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即“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可见,高利转贷本身就是犯罪,更遑论一些领导干部借此进行利益输送。
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专家认为,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降低后,客观上增加了以违规借贷形式变相权钱交易的违法成本,有利于引导党员干部自觉规范和管理服务对象之间的借贷行为,推动净化政商关系,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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