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自2020年2月4日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后,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随即启动。新大洲索赔案件一审由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在经历了立案、开庭等一系列司法程序后,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大洲索赔案件一审下达了判决:投资者获得胜诉,新大洲需要承担投资者损失的部分赔偿责任。(*ST大洲维权入口)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新大洲涉及的主要违规行为是:一是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陈阳友、刘瑞毅及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二是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蔡来寅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三是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张天宇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投资者是基于对上市公司的信赖而做出投资决定,即使违规担保最终被认定为无效,也不影响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通过证券市场相关数据的变动进行判断,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与新大洲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据代理了此次新大洲索赔案件的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介绍,虽然法院认定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与新大洲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同时也扣除了系统性风险,将投资者持有新大洲期间的跌幅与索赔时段内海南板块的整体跌幅进行了扣除,因此综合来说,投资者获赔比例并不高。
张云律师表示,根据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和一审开庭的情况看,参与新大洲索赔的投资者人数并不多。新大洲索赔时段为: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12日买入新大洲,并在2019年1月13日以及以后卖出或者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仍可加入索赔。
(本文由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张云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张云律师,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硕士,对证券金融类法律有着深入研究,从事证券诉讼多年,积累大量为投资者胜诉获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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