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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方德能
曾经的投资精英、行业翘楚,如今并没有得到“善终”。
1月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1份市场禁入决定书。证监会认为,广宏毅在担任英唐智控保代期间,通过内幕信息指导大宗交易减持,触犯了《证券法》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决定对广宏毅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广宏毅被终身市场禁入,与一宗内幕交易有关。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英唐智控终止英唐智控(香港)有限公司与泰国Intech Thai Technology有限合伙公司合作及泰国重大合同事项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3年12月23日至31日。广宏毅时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行部副总监、英唐智控IPO和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13年12月25日知悉上述内幕信息。
经过调查发现,2009年5月,广宏毅介绍谭某等人以“李某平”名义入股英唐智控。
2013年12月26日、27日,通过帮助联系大宗交易的方式,广宏毅指导谭某减持“李某平”证券账户中英唐智控股票300万股(每天减持150万股,成交价格分别为8.24元/股、8.41元/股),卖出金额计人民币24,975,000元。
2013年12月30日,通过电话委托方式,广宏毅又帮助谭某卖出“李某平”证券账户所持的英唐智控股票计1,395,717股,卖出价格为当天涨停价9.58元/股,卖出金额计人民币13,330,856元;成交金额计人民币38,305,856元。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广宏毅的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依法判处广宏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12万元。广宏毅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广宏毅作为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卖出该证券,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依据该生效裁定、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三项和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证监会对广宏毅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该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广宏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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