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就看金麒麟分析师研报,权威,专业,及时,全面,助您挖掘潜力主题机会!
近期违反承诺的监管案例盘点
来源:他山咨询
近期,因为违反承诺、承诺超期未履行等问题,多个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采取监管措施。前期他山公众号中,我们讨论过了当预计承诺无法按期完成时变更承诺的审议披露程序(详见《承诺方无法按期完成承诺,如何合规应对》),并且还特别探讨了新冠疫情下业绩承诺的调整的注意事项及相关案例(详见《新冠疫情下业绩承诺的调整》)。
本文主要结合案例梳理相应的规则,就近期违反承诺或未履行承诺的案例整理违反承诺的常见类型,探讨案例中的违规要点并提示注意事项。
一、
违规案例简介
案例1:间接股东违反锁定期内普通合伙人不转让财产份额或退出企业的公开承诺——XCNY
经查明,2017年8月23日,XCNY及其全资子公司YFTZ,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YTHH等12名交易对方所持有的DLHT100%的合伙份额。交易完成后,YTHH取得公司股份134,074,0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7%。其普通合伙人为宋某某,出资比例为0.55%。2017年6月24日,YTHH等12名交易对方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披露关于锁定期的承诺称,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公司股份自新股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且在上述锁定期内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不转让财产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2017年8月22日,XCNY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对应的股份上市,YTHH上述承诺的期限为2017年8月22日至2020年8月21日。
2020年8月14日,经监管问询,XCNY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称,宋某某于2018年3月16日转让了其持有的YTHH的合伙份额,并于当日办理合伙人变更登记手续,普通合伙人由宋某某变更为王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锁定期内普通合伙人不转让财产份额或退出企业的公开承诺。
【案例解析】
宋某某作为烟台慧海的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具体事项的执行,对YTHH的经营管理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其向市场公开披露的36个月内不转让合伙份额、不退出合伙企业的承诺,涉及公司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股权结构、治理架构的变化,可能会对公司和投资者预期产生重要影响。但宋某某在承诺期限内转让其持有的YTHH的合伙份额,不再担任YTHH的普通合伙人,违反了其前期披露的公开承诺。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3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监管措施】
2020年11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XCNY股东宋某某予以监管关注。
案例2: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履行增持承诺——GSKG
2017年4月20日,GSKG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韦某某及其控制的实体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增持股份不低于1000万股,不高于5000万股,增持金额不超过10亿元。
2018年4月4日,GSKG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调整的公告》,实际控制人韦某某将此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期限延长6个月,并增加其一致行动人作为增持主体。以上实际控制人承诺变更事项经公司2017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9年1月11日,GSKG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公告》显示,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已届满,但实际控制人韦某某未增持公司股份。韦某某的一致行动人YCRD、LDSY实际也未实施增持,未履行增持承诺。
【监管措施】
兼有其他违规行为,2019年5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董事长、董事兼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给予公开谴责处分,对四名董事、四名独立董事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2020年9月15日,湖北证监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YCRD、LDSY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小编提示1:公司董监高增持承诺时间与公司业绩预告敏感期有冲突,该如何处理?
根据咨询易问答,如果公司触发了相关董监高人员的增持承诺条件,上市公司需要在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情况下,依据规定合理安排业绩预告时间,确保相关董监高在非敏感期内履行股票增持的承诺。
如果承诺人预计无法完成承诺,可以选择变更承诺或者豁免承诺,变更承诺的审议披露程序参见他山往期公众号《承诺方无法按期完成承诺,如何合规应对》和《新冠疫情下业绩承诺的调整》。
小编提示2:变更方案需要在承诺到期前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案例延伸:董事未履行增持承诺及延长增持期限的审议程序不及时——JLT
2019年10月28日,JLT披露《关于收购GHJS100%股权的公告》,姜某于前述公告中作出股份增持承诺,承诺自收到第一笔股权收购款后12个月内增持不低于5,000万元的公司股票,增持期间为2019年10月30日至2020年10月30日。2020年10月22日,JLT披露公告称姜某未能在承诺期间实施增持计划。2020年11月6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关联方延长增持公司股份期限的议案》,同意姜某延长此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姜某作为公司董事,未能在原增持期限内履行股份增持承诺和完成延长增持期限的审议程序。
【监管措施】
2020年11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姜某出具监管函。
案例3:控股股东未按照还款计划履行承诺——ZZYL
2016年以来,ZZYL向控股股东ZZJT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子公司股权,在上述股权转让前ZZYL与相关子公司的资金往来,在股权转让后形成ZZJT及其关联方对ZZYL欠款,初始本金为98,943.7万元。截至2019年5月30日,由上述原因形成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欠款剩余50,737.45万元尚未偿还。
2019年8月,经过ZZYL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ZZJT将该还款计划变更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2亿元,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剩余部分,若2019年年底前资产处置或资金回笼进展顺利,将提前清偿完毕。截至目前,ZZJT仍未按照以上还款计划履行承诺。
【监管措施】
兼有其他违规行为,2020年3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兼高级副总裁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时任副董事长、时任董事兼副总裁、时任董事、三名时任独立董事予以通报批评。
2020年8月14日,湖北证监局对ZZJT采取责令改正。
案例4:回购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方案存在较大差异,未及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对其予以变更或豁免——SXXC
2018年2月12日,SXXC披露《回购注销公司股份预案》,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以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金额不低于1亿元,不超过1.5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高于每股12元。2018年3月5日,SXXC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回购预案。2019年3月2日,SXXC公告称,将回购期限延长12个月至2020年3月3日。同时公司公告显示,当时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98.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7%,回购总金额999.36万元。
2020年3月4日,回购股份期限届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回购期届满3个月时,及时就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予以公告。直至2020年2月29日,SXXC才披露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终止回购股份的议案》,以及未能完成回购及终止回购股份的原因。
SXXC披露《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显示,公司累计回购股份198.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7%,回购总金额999.36万元。公司实际回购完成金额仅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9.99%,未完成原有回购计划。但直至2020年6月22日,公司股东大会才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公司回购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方案存在较大差异,未及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对其予以变更或豁免,且未及时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
【监管措施】
2020年7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予以通报批评。
2020年10月13日,湖北证监局对SXXC及其董事会成员出具警示函。
【案例讨论】什么样的申辩理由可以作为免责的依据?
本案例中公司相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中提出的申辩理由及上交所回复如下:
公司相关责任人的申辩理由
上交所观点
一是股份回购的决策具有合理性。
2018年初,公司业绩良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公司决定回购部分股份。2018年间,公司受“金融去杠杆”政策影响及全资子公司“中邮诉讼案”冲击,但同时基于对政府纾困及“中邮诉讼案”二审终裁的良好预期,决定对回购承诺延期一年。最终因纾困未能落地、诉讼出现反复,公司持续面临融资难、流动资金紧张的局面。为确保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公司决定终止股份回购。
一是上市公司理应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财务状况谨慎制定回购计划,合理确定回购规模与期限,安排好回购资金,并严格按照对外披露的回购方案实施回购。
公司在首次回购期限届满前就已涉及“中邮诉讼案”,公司在当时也已经面临“金融去杠杆”政策影响,公司也未形成明确、具体的纾困方案,流动性已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在未充分评估前述事项的不确定性可能对回购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决定延长回购期限,但在长达24个月的回购期间内,未能有效实施回购计划,实际回购完成金额仅达计划下限的9.99%,且在延期回购期间未回购一股,与投资者形成的合理预期不符。同时,在此期间,公司未在中邮诉讼案件相关进展公告中提及对回购股份事项的影响,也未就无法完成回购计划对市场进行风险提示。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具有合理性、基于合理预期而延长回购期限、为确保生产经营正常进行无法完成回购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二是决策流程及信息披露具有合规性。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按照相关规则的要求履行了内部审批流程,并及时就股份回购的缘由、延期和终止回购股份的原因作了披露及解释。
三是相关责任人已勤勉尽责,时任董事长提议和召集了董事会、股东大会,时任董事会秘书就股份回购进行了催促和示警,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是公司对于股份回购履行了决策程序、及时予以披露,有关责任人督促公司履行回购计划等,是公司和有关责任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不能成为减免处分的正当理由。
案例5:交易对手方违反同业竞争承诺——GHXW
2016年3月,GHXW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了WSKJ100%股权。施某作为交易对手方之一承诺,“自本人在WSKJ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不会自己经营或以他人名义直接或间接经营与WSKJ及GHXW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不会在同WSKJ及GHXW存在相同或者相类似业务的实体担任任何职务或为其提供任何服务。”经查,施某自2018年1月起担任SHKY董事,2020年2月起同时担任SHKY法定代表人。SHKY及其下属子公司开展搜索类广告代理业务,属于与WSKJ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实体。施某在WSKJ的任职行为违反了前述承诺。
【监管措施】
2020年11月24日,北京证监局对施某出具警示函。2020年12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施某出具监管函。
案例6:业绩补偿方未完全履行业绩补偿义务——YHL
2017年8月,YHL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GFST持有的GFR55.2357%的股权。根据YHL与GFST签署的《关于GFR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GFST承诺GFR2017年度至2019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800万元、8,200万元、10,000万元,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5,000万元。业绩承诺期内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YHL将在次年4月30日前聘请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确定GFR各年度的实际盈利数。若GFR任一年度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当年度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GFST应在各年度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的30日内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YHL进行赔偿。
2020年5月30日,YHL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2017-2019三年业绩对赌完成情况及业绩补偿情况的公告》显示,GFR2017年度至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为6,851.90万元、6,792.56万元、8,032.64万元,未完成2018、2019年度承诺业绩。根据《股权转让协议》,GFST合计应向YHL支付业绩补偿款4,409.74万元。截至本处分决定出具日,GFST未完全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尚未支付业绩补偿款2,965.82万元,违反了相关承诺。
【监管措施】
2020年12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GFST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小编提示3:受新型疫情影响,上市公司之业绩承诺补偿是否可以实现,是否可以调整,如何调整?
具体详见他山往期公众号《新冠疫情下业绩承诺的调整》
案例7:股东未履行股份限售承诺——LYZZ
2017年7月26日,汪某某作为LYZZ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配偶何某某、儿子汪某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自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即2018年2月13日)3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2019年4月9日,汪某某被动减持LYZZ股份19,870,980股,金额合计1.11亿元。自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26日收盘,汪某某被动减持LYZZ股份25,552,250股,金额合计1.57亿元。两次被动减持领益智造股份合计45,423,230股,金额合计2.68亿元。(第一次公开谴责违规事由)
2019年9月5日至2020年8月17日汪某某累计被动减持LYZZ股份合计138,732,957股,金额合计1,477,130,054元。(第二次公开谴责违规事由)
汪某某未履行前述股份限售承诺,且未采取积极措施,导致其持有的LYZZ股份在限售期内被转让。
【监管措施】
2019年9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汪某某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兼有其他违规行为,2020年12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汪某某再次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019年9月25日,广东证监局对汪某某、何某某、汪某出具警示函措施。
案例后续:股东未履行相应程序,擅自变更前期承诺——QXH
他山往期公众号《承诺方无法按期完成承诺,如何合规应对》中,上市公司QXH的股东HFKJ因未履行相应程序,擅自变更前期承诺,HFKJ被深圳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函。2020年11月27日,深圳证监局对上市公司QXH出具监管意见函(兼有其他违规事项),其中违规事项包括:公司股东HFKJ在缺乏充分合理理由情况下,未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单方面变更于2019年4月29日对上市公司作出的公开承诺。
二、
履行承诺的相关要求
承诺作出后,承诺方应严格履行/遵守承诺事项,不得擅自变更。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深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上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都对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遵守承诺事项作出了要求。
本文案例中违反的主要规则及相关条款如下: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2013年12月27日)
第三条第三款 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五条第二款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1.11.1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第8.6.1条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本所备案,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6.1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6月修订)第7.4.1条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应经营实体的股份或者股权持有人等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沪主板】《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2.23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融道中国”,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融道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