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市新一批受托管理人名单出炉 投资者保护机制将发挥关键作用
来源:金融时报
本报记者赵洋
近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公布了新一批完成备案的受托管理人名单,67家机构已经完成业务备案。《金融时报》记者获悉,目前,受托管理人制度施行的过渡期延长,在过渡期内,相关方仍可自愿决定是否聘请受托管理人。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违约事件有所增加,相关部门持续加快债券违约处置机制的建设,畅通风险化解和出清路径。受托管理人是债券违约处置机制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业内人士表示,银行间债市受托管理人队伍不断壮大,有助于发挥受托管理人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关键作用,进一步保护投资人利益。
67家机构完成业务备案
银行间市场受托管理人制度于2019年年底发布,并设置了过渡期以供市场成员进行业务筹备。
2019年12月27日,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试行)》及其配套文件等系列制度,聚焦银行间市场违约处置问题,为建立健全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机制、明确债券违约的处置路径、丰富市场化处置手段提供了制度保障。
记者从某机构投行部负责人处了解到,受托管理人制度原计划于今年7月1日起全面适用,但考虑到疫情影响,交易商协会主动延长了制度施行的过渡期,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过渡期内,相关方仍可自愿决定是否聘请受托管理人。
2020年5月,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批9家机构完成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业务备案,标志着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机制建设再次取得实质性进展。此后,交易商协会发布多批完成备案的名单。
交易商协会近日公布的新一批完成备案的受托管理人名单显示,新一批备案受托管理业务的包括光大证券、中融信托、英大信托、东方资管4家机构。截至2020年10月13日,已累计有67家机构完成受托管理业务备案,涵盖银行、券商、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多种类型。
记者同时获悉,受托管理业务备案、带受托管理人的债项注册发行工作目前仍然正常推进,通道内有多个项目自愿聘请了受托管理人。
受托管理人发挥关键作用
随着我国债券市场违约案例增多,补齐债券违约处置“短板”,推动完善违约处置机制,成为过去一段时间监管部门的重要关注点。
今年以来,最高法院、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等部门相继发布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等重要文件,在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的同时,都强调受托管理人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职责。
交易商协会此前发布的《受托管理业务指引》,引入受托管理人制度安排,明确受托管理人可代表投资人集中参与诉讼、破产等司法程序的主体资格,为畅通债券违约司法救济渠道提供了机制保障,是对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受托管理业务的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有市场专家表示,过去,主承销商在债券违约处置中存在法律身份不明的突出问题。为了对接最高法会议纪要精神,银行间市场推出受托管理人机制,明确受托管理人对接司法程序的职责和操作路径,有利于发挥其在违约处置中的关键作用,加大投资人保护力度。
“受托管理人制度是为了解决债券持有人集体行动困难的重要机制。”另有业内人士认为,引入多元化专业机构担任受托管理人,有利于发挥受托管理人在资产处置、法律服务方面的专业优势,有利于风险事件化解和处置,保障投资人权益,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完善机制隔离利益冲突
自2015年起,公司债市场的受托管理人已有相应实践。受托管理人多由主承销商担任,一面为发行人提供发债服务,一面又要保护投资人利益。这一安排被认为利益冲突问题不可避免。
某机构投行部负责人认为,金融机构在担任受托管理人时,利益冲突同样客观存在,这一点在国内外都一样,如果不加以规范和管理,容易出现损害投资人利益的道德风险行为。
“国际上,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都会规定严格的利益冲突防控机制。正是由于利益冲突的存在,在人员和结构上要求承销业务与受托管理业务隔离,并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是必要和恰当的。”有律师表示,当然,这些要求确实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机构的展业成本,但同时也是对机构规范开展业务的一种保护。
银行间市场的受托管理制度并没有回避利益冲突问题,而是提出了更为明确的防范要求,包括建立专门的团队、设置“防火墙”、要求披露利益冲突情形、严重情况下强制变更受托人等。分析人士表示,这些安排都是对投资人更好的保护,也有利于金融机构合规开展不同业务。
此外,记者了解到,对于披露自身利益冲突情况,部分金融机构起初有所抵触。对此,交易商协会近期向市场发布了《募集说明书示范文本》,其中涉及受托管理人利益冲突披露,旨在引导受托管理人披露关键的利益冲突情形和防范措施,同时兼顾机构合理的商业秘密,保持披露的适当性。
有律师表示,期待相关部门在坚定不移推进落实有关制度的过程中,开阔思路,妥善解决制度创新遇到的现实问题,为我国债券市场良好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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