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因金磊言论收关注函 深交所:信披是否违规


来源:新浪财经综合   时间:2020-09-16 14: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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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5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113号)。

据中国网财经9月15日报道,盘中传出消息,长春高新第二大股东、金赛药业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金磊博士,日前在与某机构交流时,表示今年年底“会做减持”,因为“要交税10个亿”;金磊在交流中同时预测2021年公司主产品生长激素“纯销25%”,而这一预测低于市场预期。长春高新董秘表示,已向金磊了解情况,金磊反馈称“有些内容不属实”。“我没有看到《会议纪要》内容,金磊说他看到的《会议纪要》内容与他现场的表述有出入,但具体出入部分他(金磊)没有给我细说。”

对于《会议纪要》提到的“明年纯销25%”,长春高新董秘表示,上市公司信息是以董事会秘书的对外发布信息为主,金磊作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金赛药业总经理,他对市场偏于保守的判断,并不代表金赛药业董事会以及长春高新。关于减持的内容部分,长春高新董秘称:“根据2019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按照关于金磊减持和业绩承诺的相关协议,金磊2019年度业绩目标已经达成了,所以在2020年12月之前他有一部分股票具备减持条件。金磊解释称,减持是为了交税,和公司未来业绩判断、发展没有关系。”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督促,长春高新(000661.SZ)于2020年9月15日早间披露了《2020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公告,并在其中对金磊减持相关情况予以说明。

长春高新预计2020年前三季度业绩同向上升。

长春高新2019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公司于2019年11月完成了对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9.5%少数股东股权的收购,因此公司自2019年11月起按持股比例99.5%合并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报表。

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金磊减持公司股票有关问题:按照公司2019年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相关协议,金磊2019年度业绩承诺已达成,其在2020年12月底将有部分股票具备减持条件。但其减持的额度、减持的具体时间和减持的方式应遵守“短线交易禁止”、“大股东减持新规”等监管规则。目前,金磊尚不具备减持条件,公司也未接到其关于减持股票安排的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请长春高新于2020年9月18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并同时提交股东的书面说明等附件。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长春高新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并勤勉尽责促使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113号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近期有媒体报道称,你公司第二大股东金磊作为子公司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赛药业”)总经理,在金赛药业机构调研会议上发表了“其他城市营销模式内部还是有问题,3季度不好也有内部松懈的原因,7月同比下滑”“金赛药业明年的业绩展望从增长35%下调至25%”等有关你公司主要子公司金赛药业业绩以及“由于需要交税10亿元,年底还会做减持”等有关减持你公司股票的言论。

经我部督促,你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早间披露了《2020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公告,并在其中对金磊减持相关情况予以说明。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做出进一步说明:

1. 结合金赛药业营业收入、净利润占你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比重的历史情况,说明市场能否通过获知金赛药业业绩而直接推断你公司相应期间业绩;补充披露公司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预计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变动情况,在此基础上说明金磊上述业绩相关言论是否属实。

2. 结合金磊目前持股及股份限售情况,在函询的基础上说明其是否存在减持计划,上述减持相关言论是否属实;如是,请提醒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结合你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有选择性地、私下向特定股东披露、透漏或者泄漏未公开信息,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情形;在此基础上,说明你公司及金磊的有关行为是否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5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

请你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同时提交股东的书面说明等附件。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并勤勉尽责促使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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