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保监局:信托公司严禁通过暴力、恐吓等方式催收贷款


来源: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时间:2020-09-09 10:40:17


来源:上海信托圈

导读:《通知》强调信托公司应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严禁通过暴力、恐吓等方式进行贷款催收。北京银保监局还要求各信托公司对本公司存量业务进行自查整改,合规稳健运营。

9月8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的通知》,针对当前部分信托公司在个人信托贷款业务调查、审批、协议签订、放款、收费、催收等多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监管要求。《通知》要求建立并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重点从履行贷款人义务、改进业务模式、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四方面针对性加强监管,旨在深入整治市场乱象,引导辖内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回归业务本源,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作为本次发文的核心内容,《通知》重申信托公司应参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审慎开展个人信托贷款业务、依法履行贷款人义务的重要原则,要求信托公司应独立审批贷款,独立自主进行贷款决策。

同时,细化改进业务模式的监管要求,要求信托公司建立以贷款用途真实性为核心的贷前调查制度,保证贷款用途真实,贷款额度及期限合理并符合借款人还款能力,建立并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严格规范利息收取,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年化)、利息计算方式(含计算公式)以及提前还款情况下的利息收取方式等关键信息;合同签订过程实施“双录”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信托公司对合同签订全程录音录像;建立贷款支付管理制度,强化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与控制。

针对线上发放的符合互联网贷款特征的个人信用贷款,要求信托公司参照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实施细则。

针对近年社会高度关注的信托公司与外部机构合作乱象问题,《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对合作机构建立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严控外包风险。

信托公司应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清晰界定合作业务事项范围、争端解决机制及违约责任;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明确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清单。

《通知》强调信托公司应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严禁通过暴力、恐吓等方式进行贷款催收。

北京银保监局还在此次发文中要求各信托公司对本公司存量业务进行自查整改,确保新发生业务合规有序开展,并采取有效手段切实防范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推动行业合规稳健运营。

延伸阅读:

有“信托消金一哥”之称的外贸信托,近期陷入涉嫌“非法放贷”“套路贷”的旋涡。

导火索是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中山中院”)的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显示,中山中院认为外贸信托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许可手续,驳回其执行申请。

案中的个人信托贷款属于“助贷模式”,外贸信托直接对接C端个人客户。第三方机构泛华金融(CNF.NYSE)公司向外贸信托推荐合格借款人,外贸信托通过设立集合信托计划,直接与个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助贷机构可能为了自身利益套路客户,或者帮助资质差的客户进行包装下款,来赚取高额服务费,在催收、债权处置过程中的做法也存在很多不可控因素。

最终留给信托公司的,可能是大量投诉和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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