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40年嬗变:数不胜数的全国第一,造就法治示范城市
来源:法治周末报
2020年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立的第40周年,经过砥砺前行的40年,如今的深圳已经是座繁华的大都市。图为深圳福田蓝天白云下的深圳CBD。视觉中国
年轻的深圳以“敢为天下先”的勇气和“先行先试”的魄力,将特区立法的试验田作用发挥出来,超过三分之一的法规开创了全国先河,成为了中国地方立法最多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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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杨代媛
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责任编辑 | 朱雨晨
8月26日,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深圳又创下一个率先立法先例。
2020年,深圳市迎来了它设立特区的第四十年。
这四十年,深圳从一个小渔村摇身一变成为了国际化大都市,而这座城市的基石,离不开不断完善的法制建设。
四十年来,深圳有着数不清的全国首创、首例,在深圳的法制建设探索之路上留下了一座座里程碑。
立法先行先试 创多个全国第一
1992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了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从这天起,这座年轻的城市以“深圳速度”和敢为人先的精神开展立法工作,为改革开放提供了保障。
而事实证明,深圳几乎所有重要的改革都与特区立法相伴。
时至今日,华为创始人任正非回想起公司的创办过程,依旧会感概:“没有18号文件,我们就不会创建华为。”
1987年2月,深圳出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兴办民间科技企业的暂行规定》。
同年,华为以“民间科技企业”的身份获得深圳市政府的批准,华为的传奇故事就此开启。
而前述这份被称为18号文件的规章,也被视为中国首份民营科技企业的“准生证”。
年轻的深圳以“敢为天下先”的勇气和“先行先试”的魄力,将特区立法的试验田作用发挥出来,超过三分之一的法规开创了全国先河,成为了中国地方立法最多的城市。
深圳设立特区后,成为了我国对外开放的窗口。彼时,诸多外国企业和港澳企业开始在深圳找寻自己的一片天地,它们不认所谓的“红头文件”,只看本国的法律规定。而那时的中国,却并没有属于自己的公司法。
在这样的情境下,第一批公司方面的立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应运而生。
有了这两部法律,外企便能够放心大胆地投资,在深圳安家落户,为深圳的飞速发展打下了基础。
“在深圳105项先行先试类特区法规中,有41项是早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出台的。这两部公司条例为国家制定公司法提供了有效借鉴。”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宋明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除此之外,“还有深圳律师条例、公民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条例、政府采购条例、心理卫生条例等,这些特区法规为国家制定律师法、献血法、政府采购法、精神卫生法等多部法律提供了宝贵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宋明说。
同样,今年也有两部法律备受瞩目。
一部是史上最严禁野令。新冠肺炎疫情肆虐,让野生动物交易与滥食问题得到关注,5月1日,深圳史上最严禁野令施行。
另一部,就是刚刚通过不久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截至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有近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但个体却无法像企业一样申请破产,于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即将“破冰”实施。
有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年底,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共制定法规231项,现行有效法规169项;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319项,现行有效规章162项。
2019年,中央制定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其中特别强调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深圳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城市,为出租屋立法,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立法,为电动自行车立法……每一部法律,都从深圳的实际出发,散发着法治的温度。
不仅如此,在《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立法听证会上,更是采取了全新的听证方式:现场听证和微信听证同步召开。
这样的听证方式,为全国首创。当天,现场的深圳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企业代表以及微信听证的50余名网友,共提出意见和建议130条。
中国政法大学发布的《法治政府白皮书》显示,自2013年至今,深圳在法治建设方面名列前茅,2018年在100个参与评估城市中位居第一。
值得一提的是,6月19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第一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和项目名单的公示》,深圳入选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这又是对深圳法治建设的肯定。
四十年来,深圳有着数不清的全国首创、首例,在深圳的法制建设探索之路上留下了一座座里程碑。资料图
司改成绩亮眼 为全国提供深圳样本
早在2012年年初,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出台了改革创新规划,部署了35项改革任务。
2014年7月,深圳法官职业化改革全国破冰,确立从五级法官到一级高级法官9个等级,法官不再为解决待遇而追求“官位”、过“独木桥”,他们在审判中更加注重“法”的本职,打破了法官职业发展的“天花板”。
2016年,深圳法院首批841名员额制入额法官正式宣誓就职,标志着深圳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改革之后的2015至2019年,深圳法院收案由28.6万件上升至59.9万件,法官如今人均年结案492件,有效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
此外,深圳法院探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率先建立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机制;在全国率先系统性推进“繁简分流、简案快办”机制改革,全面提升审判质效……
近年来,“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在深圳被频繁提起:2017年,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成立;2019年,深圳出台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这是全国首部知识产权地方保护法。
业内专家指出,这一系列举措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表明了深圳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
其中,深圳市博林达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艾腾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珠海中鼎化工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正是深圳知识产权保护的范例之一。该案是全国范围内首例涉标准物质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当越来越多不同领域的企业愿意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不难看出企业乃至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逐渐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也正在不断提升。
近3年来,深圳知识产权法庭、金融法庭、行政审判中心、破产法庭等相继成立,加之今年成立的环境资源法庭,审判专业化成为近年来深圳法院的鲜明特质。
此外,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职业化改革同样可圈可点。
深圳市检察院在率先完成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上,打破了“论资排辈”的旧规则,不断完善员额管理、绩效考核、监督制约、责任追究等机制,进一步压实司法责任。
据统计,改革后,深圳检察官独立决定案件占案件总量的91%,比改革前上升24%。
深圳前海法治创新,为前海打造一流的国际营商环境。图为深圳前海国际金融中心。资料图
前海法治创新 构建一流营商环境
深圳前海被称为“特区中的特区”,它也是我国目前唯一批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示范区。
2013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在前海挂牌。率先建立国际化的法人治理机制、创造中国内地仲裁裁决在境外执行的先例、创设辐射全球的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设立中国首个国际仲裁海外庭审中心……
这些创新离不开深圳经济特区的特殊身份——作为开放口岸,与国际接轨,用法治打造一流的国际营商环境;而这些法治创新,同样为深圳带来了各国企业的投资与青睐。二者相辅相成,促进了深圳发展的快速度。
2019年,深圳市生产总值超过2.6万亿元,全年新登记商事主体50多万家、总量超过320万家。这些数字,无疑是对深圳营商环境的最大肯定。
迈入不惑之年的深圳特区,目前面临着三区叠加的新机遇。
前海法院紧扣粤港澳大湾区和自贸区对跨境商事争议解决的司法需求,创新发展多元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联动整合自贸区纠纷解决资源,将前海打造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
截至今年5月,前海法院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8943件,其中涉港案件数量居全国第一。
深圳作为对外口岸,免不了要面对各种域外法,于是,前海法院建立了全国最为全面系统的域外法查明与适用机制。
靠近香港,就充分发挥香港地区陪审员熟悉香港或者其他地区和国家法律、行业规则的优势,确保域外法律“认得全、查得明、用得准”,实现香港法适用最大化。
截至今年5月,前海法院适用域外法审理的案件共72件,其中,适用香港法审理59件。
据了解,前海法院率先建立了系统规范的香港地区陪审员制度,先后选任了两批共32名具有专业背景的香港地区陪审员参与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办理。
截至今年5月,香港地区陪审员共参审案件419件,对提升涉港案件审判专业水平和区际司法公信力具有积极意义。
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前海法院聘任外籍和港澳台地区调解员77名。截至今年5月,香港地区调解员成功调解商事纠纷案件622件。
此外,深圳创设的深港联营律师事务所及分所纷纷落户前海,进一步放开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执业范围。
目前,深圳共有深港联营律师事务所6家,6家律师事务所中,中方律师52人,港方律师3人,合计55人。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3月,深圳首家粤港澳三地联营律所也在前海开业了。该律所业务范围涉及跨境资本市场、跨境争议解决、自贸区及大湾区、一带一路投融资和国际贸易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服务。
特区立法权:深圳改革发展的最大优势
宋明认为,深圳拥有经济特区立法权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是深圳改革发展的最大优势。
经济特区立法作为具有变通权限的特别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特区立法权的使命和任务就是改革创新,“这个权是先行权、创造权、优先试验权,是体制创新、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的主动权”。
宋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中央通过“一揽子”授权的方式,赋予经济特区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实施,以推动国家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推动经济特区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人才工作、创业投资、科技创新、医疗改革以及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等方面,实现改革创新措施的法治保障。
宋明表示,经济特区立法权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了部分中央立法权,变通权实质是体制的改革创新性,集中体现为先行性、试验性、突破性和补充性。实践中,经济特区立法是以功能为导向的,立足于经济特区实际,突破上位法,行使着创制、变通和填补制度立法的功能,不仅为经济特区改革发展提供了引导、规范和保障,还为国家立法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先行先试权是综合授权改革的根本特征,目的是探索全面深化改革的实现路径和实现形式,为全国改革开放探路开路。综合授权改革不同于传统的个别授权改革模式,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特点。”宋明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把改革纳入法治轨道。
“要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关键是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宋明说。
宋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这个方面,深圳已经做了很多探索,但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两张皮”的现象仍然存在,有关部门在草拟改革方案时较少研究立法需求,与立法没有很好地衔接,既影响了改革成效,也不利于提高立法质量。
另一方面,综合授权改革在我国首次实施,尚未有关于综合授权改革自身运行的制度规范。宋明认为,应当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风险防范功能,明确综合授权改革的基本法治原则和运行规则,以确保综合授权改革的实施效能及其改革目的的实现。
因此,“要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就要建立健全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的衔接机制,着力提高经济特区法规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宋明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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