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家银行密集增资扩股 公司治理面临重构


来源:中国经营报   时间:2020-12-02 20:41:39


中小银行的增资扩股密集获批。日前,银保监会官网披露,中信百信银行发行不超过16.34亿股的增资扩股方案已获批复,此次增资引入加拿大养老基金投资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引发广泛关注。

据不完全统计,11月份共有包括中信百信银行、宜宾市商业银行、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秦皇岛抚宁家银村镇银行等11家银行的增资扩股获得批复。

相比其他补充资本方式,增资扩股一方面能够补充资本,另一方面还可以引入战略投资者,改善银行的股权结构,尤其是对于拟上市银行而言,可通过增资扩股改善股权集中度较高的问题。

东方金诚金融业务部助理总经理李茜指出,银行在引入战略投资者后,在股权治理方面需要注意三个方面:锁定战略投资者的投资期限,避免出现临时退出的隐患;对可能出现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做出公允性的约定;制定双方认可的清晰的发展规划和公司章程,避免出现由于自身利益而偏离发展规划的行为。

补充永久性资本

11月份以来,银保监会官网披露多则银行增资扩股方案获批的信息,其中包括同意中信银行认购百信银行9.01亿股股份,持股数量增至37.01亿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65.70%。

与此同时,多家农商行、村镇银行也密集增资扩股。如在《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批复中,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同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151614530股股份,同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受让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230214599股股份。增持和受让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股份564226729股,占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总股本的19.99%。

监管部门对银行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均强调相关银行应加强股权管理,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严格控制股东关联交易,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此外,对部分银行的批复中,还对募集股金完成后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有所限制。

此外,《中国经营报》记者还了解到,吉林银行已启动第三批增资扩股工作,拟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发行股份不超过6.4亿股,募集资金不超过22.4亿元,第三批增资扩股工作完成后,该行注册资本有望突破100亿元。

银保监会承德监管分局四级调研员李凤文向记者分析,银行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扩充资本,目的是增加永久性资本。股金是银行的核心资本,是银行抵御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银行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增加资本,可以有效解决资本金不足,资产规模扩张受限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引进国外投资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可以吸收国外银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借鉴国外银行优良的发展理念,来不断改善国内银行的经营管理和风险防控,这样有利于经营理念的转变,更有利于银行机构健康稳定发展。

除了能够增强银行的资本实力之外,李茜向记者指出,增资扩股还有利于银行贷款和投资等业务的开展,而且增资扩股可以改善股权结构和解决股权过于分散或集中的问题,达到优化银行股权结构的目的,从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银行通过增资扩股来补充资本将成为常态化需求,伴随着宏观经济回暖复苏,银行在展业策略上有所调整,此前在疫情时,一些银行收紧风控转入防御状态,而现今逐步恢复展业后,势必在资本补充上拥有更多需求。”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分析。

四大因素造成增资困难

记者注意到,银行在开展增资扩股的过程中,其经营表现也受到格外关注,部分银行的增资扩股并不顺利。

一般来讲,银行增资扩股可有以下方式向社会定向募集新股;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以及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谈及部分银行增资扩股延缓问题,李凤文分析:“一是说明个别股东对银行增资扩股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增资扩股是为了今后更健康地发展,更好地防控风险;二是有些股东确实没有能力出资入股,因为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以及自身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或者是受到产业结构调整,全球经济发展趋缓及外贸进出口下降等因素影响,一些企业股东经营出现问题,已无力承担增资扩股的重任;三是存在对银行经营风险等不确定性的担忧,害怕银行出现风险,而遭受损失;四是个别银行存在风险较为突出,经营管理困难重重等问题,比如不良贷款居高不下、业务增长缓慢、发展前景不够乐观、股东不看好等。这些因素会导致股东增资困难或者不愿为银行增资。”

在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李广子看来,战略投资者是否入股银行的因素包括银行股权的价值、是否有成长性、公司的运作是否规范、总体风险状况、与其自身的战略是否匹配等。

在引入战略投资者之后,完善股权治理亦是留给银行的难题之一。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多次强调加强完善银行的股权治理。10月份,央行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亦对股东治理内容进行了完善,其中增设了第三章“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并详细规定了关于股东和控股股东的义务和禁止性行为、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和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容。

对银行而言,李凤文认为,引进战略投资者后,银行机构股东也要转变只考虑分红不承担风险的理念,不能一味追求收益,也要考虑到社会效益以及银行的未来发展,要更加关心银行的经营,关注银行的风险,要认真正确地履行股东权利,杜绝对银行经营的非法干涉,通过股东的共同努力促进银行机构稳健经营,健康发展。

在公司治理方面,李广子认为,银行通过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后,公司治理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如果战投持股比例较高,可能需要向银行派出董监事等高管,银行的公司治理将面临重构,银行与战投之间、新老股东之间需要达成新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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