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北京晚报
记者 贾亮
去年,广东肇庆陈先生到广东中山应聘美团配送员,在横栏三沙站点报到时发现待遇和招聘信息有出入,而且公司要求他签署一份“协议”,让他工作期间“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等待遇。近日,记者联系三沙站点负责人,对方表示没有为骑手购买社保,是双方“你情我愿”。
报道一出,很多网友留言,声称也有同样遭遇,说明类似的情况着实不少。果真都是“你情我愿”吗?当然不是。要求应聘者自愿放弃社保,抓住了求职者急于找工作的心理,滥用在就业上的买方优势,貌似和气协商的口吻背后,完全是一副“想干就干不想干就算”的架势。由于找份工作不易,很多人明知自己吃亏,也只能打掉牙往肚子里咽,吃下这个哑巴亏。所以这压根不是什么“你情我愿”,而是变相强迫下的“心不甘情不愿”。
在法治社会,在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领域,遵守法律是第一位的,不是“你情我愿”就可以置法律于不顾的。《劳动法》第十七条中,虽然强调“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但也明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意味着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责无旁贷的法定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法律至高无上,任何企业的内部规定,都不能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对于法律法规,用工企业只有遵守的份,没有商量的余地。无论是口头约定还是私自签订的合同,只要违法违规在先,就丧失了法律的保护,毫无正当性可言。企业或有企业的难处,比如节约成本、减少工作量等等,但再难也不能违法违规难为员工,牺牲员工最基本的保障。
“你情我愿”放弃社保的快递小哥,也许还有不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要将其视为一封举报信,及时跟进彻底调查,让违法违规的企业受到相应的惩处,切实保障好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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