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3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显示,经查明,徐林霞存在以下违法相关事实:
徐林霞,女,1991年6月出生,自2015年9月30日起在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担任证券经纪人。徐林霞主要使用3个手机号码的设备操作覃某、覃某生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其中,覃某账户2015年10月9日开立于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建设银行。2015年12月15日至2019年9月2日,覃某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227.57万元,对应卖出金额224.49万元。
覃某生账户2017年2月3日开立于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建设银行。2017年2月10日至2019年11月26日有委托记录,覃某生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12.69万元,对应卖出金额12.43万元。
综上,徐林霞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覃某”“覃某生”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3.74万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徐林霞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徐林霞处以1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全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16日。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15日,注册资本43.36亿人民币,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国网英大”,600517.SH)为大股东,持股比例96.67%。
国网英大成立于2000年9月27日,注册资本57.18亿元,于2003年10月10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7.47亿股,持股比例65.53%。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显示,徐林霞,本科,于2015年11月5日在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当事人:徐林霞,女,1991年6月出生,住址:成都市武侯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徐林霞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徐林霞未要求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徐林霞存在以下违法相关事实:
一、徐林霞任职情况
自2015年9月30日起,徐林霞在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担任证券经纪人。
二、徐林霞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一)徐林霞借用“覃某”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覃某账户2015年10月9日开立于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建设银行。2015年12月15日至2019年9月2日,徐林霞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73xxxxx683、135xxxxx938、182xxxxx868的设备操作覃某账户进行股票买卖。覃某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2,275,745.23元,对应卖出金额2,244,911.72元。
(二)徐林霞借用“覃某生”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覃某生账户2017年2月3日开立于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建设银行。2017年2月10日至2019年11月26日有委托记录,徐林霞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73xxxxx683、135xxxxx938、182xxxxx868的设备操作覃某生账户进行股票买卖。覃某生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126,933.00元,对应卖出金额124,349.00元。
综上,徐林霞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覃某”“覃某生”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37,354.41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执业证书、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委托记录及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徐林霞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徐林霞处以1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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