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数字金融资产研究中心
作者:谢平
题记:12月31日,由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数字金融资产研究中心主办的“数字金融:创新、发展与监管”高端研讨会在清华大学成功召开。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清华经管数字金融资产研究中心顾问委员谢平教授就我国数字金融监管的现状作主题发言。
谢平教授简单分析了数字金融的业务盈利模式。主要有:
.贷款(消费贷、普惠贷)、助贷和联合贷款,这里主要是引流获客,用银行的资金,在贷款利差中收各种服务费;
.代理销售存款、理财、公募基金、保险等产品,收取佣金;
.支付结算服务(主要是支付宝、微信支付,商家付费);
.给金融机构提供风控技术(反逃债、违约、欺诈、洗钱等);
.提供内部管理、智能化运营解决方案,如安全、AI减少人工成本;
.销售获客方面;
.保险科技方面主要是代销保险产品、车险的理赔数字化、相互保险平台。
.上述业务盈利有些是提供数据和AI技术,有些是靠客户数据优势,靠平台互联网效应,有些是三者都有。比如蚂蚁集团目前支付、理财、借贷、保险服务分别贡献收入36%、16%、39%、8%。
谢平教授表示监管当局在搞清楚数字金融的各种业务盈利模式后,陆续出台监管举措也是有的放矢。
一、必须持牌(数字金融的牌照许可)
央行、银保监会领导多次讲话表明,无论是何公司,只要做金融业务,都要持牌、要审批牌照。金融稳定委员会10月31日新闻稿也强调了。
2020年的进展:
1.12月14日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2.11月人民银行银保监发布了《网络小贷公司新规》,大幅度增加资本金、降低杠杆率、跨省贷款限制;
3.11月央行的《金融控股公示监管办法》开始实施,这是一个新的牌照,金融科技公示如果持有多家金融机构,就认定为金控公司,受央行监管;
4.在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类金融”企业清理整顿后,“类金融”名单制监管正式开启,多省份正式公布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企业纳入监管名单。12月28日,湖北、山东分别公布21家、29家融资租赁第一批监管名单;另外公布8家、33家商业保理企业监管名单。银保监会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行业的监管思路是名单制管理,原则是“动态管理、有进有出”,这里也有不少数字金融业务产品;
5.代销数字金融产品的持牌准入。一是证监会对公募基金代销牌照监管更加严格,必须有证监会批准,只能代销证监会审批的产品,不能代销私募产品;二是今年各省金融办都限制外地金融资产交易所的“非标债权产品”(大部分是网络销售);三是银保监会严格监管保险经纪公司代销保险产品的方方面面;
6.香港、新加坡已经发数字银行牌照,而我国没有(我国有“直销银行”牌照);
7.蚂蚁金服集团已经获取银行、保险、保险经纪、公募、基金销售、私募、保理、小贷等共8类牌照,旗下有超过20家类金融机构。在4部委第二次约谈的新闻稿中,已经明确整改内容要求成立金融控股公司。
二、科技公司与银行、保险、证券公司合作的规定
1.7月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贷款监管办法》对互联网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助贷联合贷款业务作出了严格规定,特别是对个人贷款20万限制;
2.6月发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明确保险机构只能在自营网络平台通过设置销售页面实现互联网保险销售,不得在非自营网络平台设置销售页面,在非自营网络平台设置投保申请链接,不能投保,不能支付;
3.证监会8月14日公布《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规定证券公司要与证监会备案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做引流,但是开户与交易等所有证券业务环节,都必须放在券商端进行,不得放在第三方平台,必须确保投资者信息和交易数据等,不得泄露给第三方机构;
4.12月人民银行稳定局长指出互联网平台代销商业银行存款产品是“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然后全部下架,已经5000亿。
三、支付公司的监管
1.加强牌照监管,不增加,3年更新;
2.强化网联作用,支付备付金不计利息,准备统一的二维码;
3.违规处罚更多更严厉;
4.支付入口不得捆绑销售金融产品,特别是非标的理财产品、债权产品,容易变为非法集资通道。
5.8月7日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特别是事前报告类9项,涉及上市、创新产品和服务、境外合作、股权抵押,等等;
6.加快央行数字货币试点应用,打破垄断。
四、金融科技方面的监管
1.创新监管(监管沙箱),数字金融产品的“监管沙箱”,9个城市试点,公示了65个项目,其中北京第三批;
2.央行把数字金融产品的标准、认证和测试作为监管的入口。金融科技标准由央行监管,2019年10月,央行发布《金融科技产品认证规则》,将金融标准纳入了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体系中;2019年支付清算协会的金融科技产品认证管理平台已经上线;2020年12月,国家金融科技测评中心启动筹建,开展金融科技应用测评、风险监测以及监管科技与合规科技建设,是金融科技发展的基础设施。
3.10月,银保监会起草《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
4.10月23日,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科技监管类第1号》,要求从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备案;
5.人民银行2020年3月发布了《金融分布式账本技术安全规范》,7月发了金融行业标准《推动区块链技术规范应用的通知》及《区块链技术金融应用评估规则》,把金融区块链运用纳入监管。
五、消费者与个人金融数据的保护
1.金融app要由互联网金融协会备案,已经有200多款;
2.央行已经准备《个金融信息保护办法》;
3.12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第六期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树立理性消费观,合理使用借贷产品,选择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背后隐藏的风险或陷阱。保护局定期公布消费者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投诉分类统计,点名具体机构。
六、目前尚不清楚的监管问题
1.科技公司和金融类公司如何界定,看股权、业务模式(是否金融业务)、收入来源分类;
2.是否分业经营问题,比如大科技公司做数字金融业务的监管,以及其他公司科技、支付、征信、金融业务,是否必须分业经营?平台类公司能否控股金融机构?如何界定平台科技公司在金融业务方面的垄断,如支付等方面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思考和讨论。
3.2021年1月4日的央行工作会议指出,加强互联网平台公司金融活动的审慎监管。
作者简介:
谢平,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清华经管数字金融资产研究中心顾问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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