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01
最高检:督促收回国有财产和国有土地出让金410亿余元
12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9起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各地检察机关拓宽相关领域案件线索,加大办案力度,规范办案提供指引。据统计,2017年7月以来检察机关督促收回国有财产和国有土地出让金410亿余元。
02
最高法强调:坚决杜绝年底不立案
12月15日,全国法院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切实保证及时立案专项工作部署会在最高人民法院以视频方式召开。会议强调,要扎实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决不允许为了追求年终结案率、诉前调解率等变相不立案,坚决杜绝年底不立案,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
03
北京明确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
日前,北京市交通委表示,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北京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的基本原则。北京市交通委会同市网信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交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和朝阳区政府、海淀区政府于近日共同约谈多家在京运营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能整改到位的企业及其运营平台,或将面临行政罚款、扣留车辆、下架APP等多重处罚。
04
老人不会写字家属代签遭银行拒绝?“视频断章取义”
近日,一段网络视频显示,一名老人在柜台办理业务,手握笔签字过程中,有人欲握着老人的手帮忙签字,遭到另一名身穿制服的女子拒绝,称“不行,还能代办?” 12月15日,中国建设银行孝义支行相关负责人证实,该事件确实发生在该行,但视频内容断章取义。银行称老人第一次自己签字的时候比较慢,业务员耐心等待最后签字成功。第二次签字时,家里人比较着急,就想握着他的手代签,此时业务员才制止。
05
网红火锅竟被检出兽药,商家回应
近日,浙江杭州,哥老官餐饮1批275斤牛蛙被检测出呋喃西林代谢物不合格。据悉,呋喃西林可治疗牲畜疾病,但其代谢物可通过食物传递给人类,长期摄入有致癌、致畸胎等副作用,已被国家列为食品动物禁用药。对此,哥老官多家门店表示,因供货商不同,涉事门店只有一家。
06
南京严禁社区团购低价倾销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日前,南京市场监管局发布《电商“菜品社区团购”合规经营告知书》,要求经营社区团购的平台不得以低价倾销等方式,扰乱正常经营秩序。同日该局召开座谈会,阿里巴巴、美团等电商社区团购负责人在告知书上签字,承诺诚信依法经营。
说案
1.90后设计师上厕所猝死,老板:未签劳动合同不是工伤
据“扬州新闻”报道,江苏省扬州市一名90后设计师小顾在上班时突发意外,猝死在厕所门外,家人为此悲痛欲绝。当他们去找老板商谈死亡赔偿时,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两位知情人介绍,12月5日下午4点左右,小顾从一楼的工作地点到二楼去上厕所,走到门口突然倒下。当救护人员接到报警赶到时,他已停止呼吸,死亡证明推断书上给出的死因是“心跳呼吸骤停”。
小顾的老板一方称:“他(小顾)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工资表,是否能确定劳动关系,是个问题”。对方还表示,即便认定小顾是自己店里的员工,但小顾所去的厕所并不在工作区域,因此也很难界定是工伤。
在顾家提供的聊天记录里,这位老板几乎每天都给小顾下达工作任务,而每个月老板娘都会转给小顾一笔钱。律师认为,这些证据已足以证明双方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目前,顾家已与店方达成协议,对方答应赔偿90万元。
微评:
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因为没签劳动合同导致工伤赔偿难的案例还有很多。该案中虽然律师认为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但还是要提醒:劳动者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保留好合同文本,以便日后产生纠纷时依法维权。
2.打牌时不满围观者插嘴,突发心脏病而亡,谁之过?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近日通报一起案例。案情显示,李某与刘某系同村居民。2019年10月,李某与另外三人在村里某超市门口打扑克,刘某在旁围观不时发表看法,对扑克牌的点数、花色进行提示。李某不满刘某的做法,起身追打刘某,刘某用胳膊遮挡,李某倒地。后李某起身仍欲追打,刘某报警。李某被众人拉开后借邻居手机拨打120急救电话,称自己“喘不过气”,打完电话便骑自行车回家。约十分钟后,李某再次回到超市门口,刚坐下随即往后仰倒。120救护车赶到将李某送至医院抢救,当日抢救无效,医院宣告李某死亡。
后经鉴定,李某系在原有心肌病的基础上,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情绪激动、拉扯动作等条件因素起诱发作用。鉴定意见书另载明,李某家属在谈话笔录中陈述,李某平时不抽烟、不喝酒,2019年9月查出心脏有点不好,后一直服药,最近一年左右未工作。李某死亡后,其妻儿等三人诉至赣榆法院要求刘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赣榆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被告刘某没有侵害死者李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者过失,其在围观牌局过程中对扑克牌点数、花色进行提示及遮挡行为不会造成李某死亡的结果。虽然从时间上看,刘某对扑克牌的点数、花色进行提示的行为与李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二者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刘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微评:
实践中,“被人气死”的事件发生后,死者家属找到“气人者”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不时出现。从法院的判决来看,司法不受“死者为大”观念干扰而选择“和稀泥”。赔偿的责任方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法律进行严格界定及证据支持。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谁错谁担责”,这也是司法判决向社会传递的鲜明信号。
3.又一共享汽车被投诉押金难退,法院一审判了
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12月14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关于互联网租赁服务APP押金不退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内蒙古消协提起的这起内蒙古自治区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胜诉。
内蒙古小哥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15日,通过开发的“小哥出行”APP向消费者提供互联网租赁服务。消费者使用小哥出行公司的共享汽车,需先下载手机APP进行注册并交纳1000元押金。2019年5月24日,“小哥出行”APP发布“业务调整通知”,表明要暂停分时租赁业务,公司正在筹措押金,押金预计一个月时间逐渐退还到用户支付账户。
但随后,内蒙古消协陆续收到消费者关于小哥出行公司押金未退还的投诉,随后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10月29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审理查明,截至2020年10月29日,内蒙古消协收到消费者自行组织登记签字表合计594人,未退还押金、存款余额、VIP金额、保险垫付、广告费欠款合计59.4万元。
2020年12月14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小哥出行公司向消费者退还押金,将收取而未退还的押金向“小哥出行”运营地的公证机关依法提存,并向未退还押金的消费者公示;小哥出行公司在《内蒙古日报》A1版和内蒙古自治区级以上电视台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微评:
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押金难退,近年来屡遭投诉。一些企业不按用户协议约定按时退还押金,既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对消费者来说,该案一审胜诉无疑是个好消息,有了判决结果后,他们更期待能尽快拿到押金。
一周关键词
网
络
谣
言
网络谣言伤人,真的没“法”管?
今年7月,杭州的吴女士在小区快递站取快递时被郎某偷拍。此后,郎某与何某分饰“快递小哥”与“女业主”,编造不堪入目的微信聊天内容,并将短短9秒的视频与聊天内容截图发到车友群,后被转发至小区业主群,“富婆出轨快递小哥”等谣言随即发酵。吴女士已向法院提起诽谤罪的刑事自诉。“我可以做的,是通过我的维权,对社会上其他怀有不法之心的人起到震慑作用,给类似的受害者依法维权提供一点点借鉴。”12月10日,吴女士通过视频发声,表示要让自己的不幸遭遇更有价值和意义。12月14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受理。
造谣者郎某的父亲一再表示,“是小朋友开玩笑”。12月16日,吴女士回应称:郎某是一个近而立之年的男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郎某父亲依旧没有意识到这是刑事犯罪行为。娱乐明星等公众人物是网络谣言的“重灾区”,但近年来,网络谣言问题蔓延到了普通人的生活中。造谣者往往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蓄意编造所谓的“真相““信息”,甚至不惜亲身上阵、自导自演,低成本炮制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上传到社交平台、网络平台,达到耸动的目的。
谣言大肆传播的背后,是一个个深陷旋涡的受害者。在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事件中,受害者吴女士的工作生活被彻底打乱,流言蜚语、恶意中伤让她深受困扰。吴女士后被公司劝退离职,被医院诊断为抑郁状态。近期,成都新冠肺炎确诊女孩赵某被部分网友恶意造谣中伤,另一名湖南女孩小瑶(化名)的照片等个人信息也被发到网上,被造谣为确诊女孩赵某,两人均遭受了网络暴力。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指出,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明年即将正式施行的民法典明确,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其中就包括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违反刑法。”赵虎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即可认定“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法问
遭遇欠薪,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维权有啥不同?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是一名建筑工地的技术人员,2016年在长春一家建筑公司负责某个项目的施工,公司与我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20000元,项目完成后,合同就解除。2018年10月,该项目施工完成,但是因为大甲方拖欠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建筑公司也拖欠了我3个月的工资。
讨要无果后,我想走法律途径维权。几经咨询,有的人说我和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单位违法了,应该找劳动监察,去申请仲裁;有的人说我和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直接去法院起诉就可以。请问,我和建筑公司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二者有什么区别?我该如何维权?
长春杨先生
为您释疑
杨先生您好!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为完成生产过程而结成的社会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就劳务进行协商并达成合议的、有偿的经济关系。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主体上来说,劳动关系的主体形式上比较单一,劳动关系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既可以是法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也可以是自然人之间,表现形式比较多。
(2)从法律地位上来说,劳动关系中双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处于管理者的地位,劳动者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仅有经济关系,而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从各方的权利义务上来看,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除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外,还应当为劳动者交纳各种社会保险。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仅仅得到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没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4)从法律适用上来说,劳动关系发生纠纷时由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关系纠纷则由合同法调整。
(5)从法律程序上来说,劳动关系发生纠纷时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必须先到当地的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若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诉,不能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而劳务关系则不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起诉。
(6)从诉讼时效上来说,劳动关系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而劳务关系的诉讼时效是3年。
结合您提供的信息内容,我认为,您和建筑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若想维权,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就可以。
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王雨琦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本期编辑:卢越 张伟杰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融道中国”,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融道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