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2020-26)号
来源:营业管理部
金紫银(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 2018年 11 月 10 日签发空头支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营业管理部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145.6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银管罚〔2020〕第26号)。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营业管理部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的有关规定,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营业管理部领取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各罚款代收机构(各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恒华国际商务大厦B座底商108A房间。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公告日期: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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