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优化市场监管执法


来源:界面新闻   时间:2020-11-03 20:49:01


原标题:优化市场监管执法,海南出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1月2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向社会公开发布。《裁量基准》共二十一条,包括法律依据、违法行为、处罚种类、裁量阶次、适用情形和裁量幅度六个方面。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在处罚幅度范围内划分为较低、适中、较高三个阶次。文件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裁量基准》明确不予行政处罚范围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另外,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两年内曾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对投诉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拒不采取改正、应急或者召回等措施,导致后果扩大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的;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货值较大的;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裁量基准》规定,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同时,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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