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22名农户顶名贷款,邮储银行绥滨县支行员工与两男子骗取银行贷款近500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邮储银行绥滨县支行员工刘某联合高某、王某,以农户名义使用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顶名贷款,造成银行经济损失近5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方还就主犯与从犯的界定进行辩解,但最终还是受到了应有的制裁。
利用22名农户顶名骗取银行贷款近500万
裁决书显示,2013年7月,高某以董某1、董某2二人名义,在邮储银行绥滨县支行,以使用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顶名贷款20万元。后来,高某将该款全部交给刘某,用于偿还债务。
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期间,刘某需资金偿还之前因建设冷冻厂时所欠的借款和贷款,找到高某说要借款。随后,高某找到王某等10人,以及王某找到的12人在内的22名农户,使用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证明、土地承包协议等材料,以借款用于购农资,向邮储银行绥滨县支行贷款,并与以上贷户事先约定,贷款发放到农户手中后,高某与每名贷户所贷款项各使用一半。
22名农户共在邮储银行绥滨县支行贷款288.6万元,其中王某找的12名农户贷款金额为177万元。高某在22名贷户手中取得贷款金额为123.46万元,后交给刘某,刘某将该款用于偿还因建设冷冻厂时所欠的借款和贷款。
据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高某骗取贷款数额为308.6万元,王某参与数额为177万元。其中,高某涉及贷款现已偿还本金76.57万元、利息12.64万元,尚欠贷款本金232.03万元未偿还。王某参与数额177万元中,尚欠本金149.49万元未偿还。
主犯与从犯之争
法院审理过程中,高某及其辩护人认定高某是从犯,而刘某才是此次案件的主犯。理由如下:
1、高某不是刘某享有所有权的公司的股东(合伙人),刘某是本案涉案人员;
2、鉴定结论证明贷款时所用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不是高某、王某制作书写,骗取款项给刘某使用的事实是清楚的,应当由刘某负责退赔;
3、刘某当时是邮储银行的信贷部主任,主管贷款的发放。刘某要用贷款,让高某帮忙找人顶名贷款,高某在刘某犯罪中起到帮忙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公开资料显示,主犯和从犯的区别是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等。
针对高某及辩护人对主犯与从犯界定的辩解,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对此认为,高某利用农户顶名贷款,隐瞒贷款的实际使用人和实际用途,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利用农户贷款渴求,向邮储银行顶名骗取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王某明知实际使用部分贷款的人为高某,仍然帮助其找农户顶名骗取贷款的行为,亦构成骗取贷款罪。二人在犯罪过程中,有意思联络,共同实施骗取贷款行为,系共同犯罪,在骗取贷款过程中高某起组织策划作用,系主犯,王某系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因此,高某辩护人认为高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定,高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王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高某在刘某及本案中全部顶名贷款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232.0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王某在参与犯罪数额中刘某及顶名贷款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14949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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