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浙江、江苏两省人大常委会也先后于24日、25日通过相关决定。决定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这是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为保障重大国家战略实施,首次就示范区建设同步作出法律性问题决定。
“这是对我国立法制度的一次有益探索和创新,也是充分保障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需要。”丁伟表示.
为了使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衔接,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共同研究示范区法治保障工作,经反复比较、分析,建议根据《立法法》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定,采用“法律询问答复”的形式,取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开展地方立法协同,共同作出示范区法律性问题决定。
丁伟表示,得益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帮助,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同步顺利推进示范区法治保障工作,在整个立法过程中,注重发扬立法民主,密切保持沟通和协作,及时回应彼此关切,重点在地方立法协同的“协”字上做文章、在“同字上下功夫。
首先,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共同研究立法问题和立法路径,共同研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请示、共同起草决定文本。
9月25日下午,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共同召开决定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宣传和解读决定,这体现了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在示范区立法方面的高度协同,也体现了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对于贯彻实施决定以促进和保障示范区建设的高度重视和期待。
此次通过的《决定》共七条,首先明确了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适用范围,规定示范区建设要坚持新发展理念,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率先探索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
同时,《决定》明确示范区和示范区先行启动区的范围依照《总体方案》确定。
2019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高水平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10月国务院批复同意《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明确示范区建设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
根据《总体方案》,示范区成立高层级决策协调机制即示范区理事会、高效率的开发建设管理机构即示范区执委会,负责示范区改革创新和开发建设的统筹协调。
此次获表决通过的《决定》,明确示范区理事会是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合,负责研究确定示范区建设的发展规划、改革事项和支持政策,协调推进重大项目;示范区执委会负责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度创新、改革事项、重大项目和支持政策的研究拟订和推进实施,重点推动先行启动区相关功能建设,并加强统筹协调,推动两省一市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落实示范区各项政策、措施。
此次《决定》的核心条款第五条指出,授权示范区执委会行使省级项目管理权限,按照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联合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
此外,《决定》分别规定了两省一市人民政府、青浦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支持和推进示范区建设方面的职责。
在法制保障方面,《决定》明确在示范区内,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凡与《总体方案》不一致需要调整实施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决定;因改革举措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实施本市地方性法规的,示范区执委会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
沪苏浙人大常委会表示,今后将继续加强协作、深化研究、探索创新、积极作为,共同以高质量的协同立法为示范区建设、为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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