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上海青浦支公司两宗违法遭罚 编制虚假资料


来源:中国经济网   时间:2021-01-15 12:39:18


原标题:人保财险上海青浦支公司两宗违法遭罚 编制虚假资料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5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罚决字〔2021〕4号、5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上海市分公司青浦支公司存在两宗违法违规行为,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该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018年2月至4月,该公司编制虚假资料。金建平是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人保财险上海市分公司青浦支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共计27万元;对金建平警告,并处罚款共计5万元。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披露的《关于金建平任职资格的批复》(沪保监许可〔2015〕115号),2015年5月18日,上海保监局核准金建平人保财险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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