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小兵
小兵评析
1.基本农田是国家的红线,一点一线都不可逾越,不管是怎样的理由,除了基本的土地管理法之外,这些级别很高的规定也体现出国家对于基本农田的强监管思路。这些法规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等。
2.发行人租赁的集体土地有1900多亩涉及到基本农田,这个规模是相当大的,至少在现有的IPO审核案例中还没有这种情形出现。先不讨论基本农田问题,这个首先关注的是集体土地租赁的程序规范性问题,根据披露,集体土地租赁基本上是这样的一个流程:农户跟合作社签署转包的协议,发行人跟合作社签署租赁协议,乡镇政府对租赁协议进行鉴证确认。基于这样的一个流程,中介机构发表租赁程序合法合规的一个明确意见。
3.再说到基本农田问题。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园林绿化相关苗木的种植和科研培训工作,而基本农田全部用于种子科研和教学实验。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 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农业科研、教学试验属于基本农田用途之一,径山基地的用地未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可是,小兵有一点不明白,科研和实验需要2000亩地吗?难道就没有利用基本农田进行苗木种植夹带私货吗?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不过简单地农业科研需要2000亩地真的有点不可思议。
4.另外,为了解释这个问题,发行人还解释了很多,比如:发行人的实验都是无土化培育或者浅表性种植,以及发行人尽了最大的努力去保护土壤不受损害等。当然,发行人还取得了浙江省林业厅、农业厅和国土资源局的证明文件,证明发行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5.可是,小兵真的还是担忧:国家规定基本农田可以用来做农业科研和实验,但是就没有比例限制吗或者没有规模或者操作的要求吗,不然有夹带私活的怎么办?还有,农业科研我觉得主要也应该跟粮食有关系吧,苗木科研为什么一定在基本农田而不是其他的耕地甚至林地?
6.今年我国的粮食安全异常严峻,我们却在注册制下有IPO的发行人利用2000亩基本农田去做苗木实验,有点讽刺了。
问询意见
发行人子公司目前租赁了径山基地用于种植培育花苗、种子科研、教学实验,该集体土地属于基本农田。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径山基地分别用于苗木培育种植、种子科研、教学实验的土地面积及占比,是否主要用于苗木培育种植;(2)画境种业上述土地使用是否符合“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用途,是否变相改变基本农田使用用途,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3)发行人在径山基地培育种植苗木,是否属于《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是否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等相关规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信息披露
杭园股份子公司画境种业目前租赁了余杭区径山镇求是村、小古城村共1,933.137亩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径山基地”),径山基地除园艺蔬菜种植外,全部用于容器化无土栽培的园艺花卉及园艺蔬菜种质资源保护、园艺花卉及园艺蔬菜新品种DUS测试及产品中试研究等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用途,采用容器无土化基质培育,不在原耕作层进行种植,不会对土壤造成破坏。
1、租赁求是村土地情况
2010年7月,杭州余杭求是村中上组、中下组、苏家头组、桥北组、罗家头组、招河墩组、大舍组、求是三组(以下合称“土地承包方”)与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求是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求是合作社”)签订《土地(农田)流转租赁协议》,约定土地承包方同意将其承包的集体土地委托求是合作社统一对外进行招商引资,实施土地流转搞规模化经营,租赁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若无其他特殊政策情况下可继续承包15年。以上协议均由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办公室见证。
2010年7月1日,园林有限与求是合作社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园林有限向求是合作社租赁位于余杭区径山镇求是村陶村桥过路畈的集体土地,实际租赁面积以现场测量为准,租金为650元/亩/年,每五年递增10%,租期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39年12月31日止,鉴于本轮农村土地流转承包期至2025年止,下一轮承包期国家政策无较大调整,则按照30年租赁,如政策有较大调整,流转承包情况变化较大的,2025年后如要继续租赁,由双方再行协商。余杭区径山镇农业三产办公室作为政府部门对该《土地租赁协议》进行了见证并在协议上盖章。2012年12月26日,双方签署《土地租赁补充协议》,约定从2013年起,在原土地租赁协议价格条款的基础上,租赁土地每亩另外增加租金100元/年。2013年1月1日,园林有限、画境种业和求是合作社签订《合同变更协议书》,约定画境种业取代园林有限成为既有协议的一方。
2、租赁小古城村土地情况
2010年10月,杭州余杭小古城村俞一组、俞七组、俞十组、俞十一组(以下合称“土地承包方”)分别与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小古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小古城合作社”)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土地承包方同意将其承包的集体土地委托小古城合作社统一对外进行招商引资,实施土地流转搞规模化经营,流转有效起始日期为2010年1月1日,到期日期分别为2025年12月30日(耕地)、2045年12月30日(其他土地)。以上协议均由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办公室见证。
2010年7月1日,园林有限与小古城合作社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园林有限向小古城合作社租赁位于余杭区径山镇小古城村老15省道以东及古城畈的集体土地,实际租赁面积以现场测量为准,租金为650元/亩/年,每五年递增10%,租期自2010年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余杭区径山镇农业三产办公室作为政府部门对该《土地租赁协议》进行了见证并在协议上盖章。2013年1月1日,园林有限、画境种业和小古城村合作社签订了《合同变更协议书》,约定画境种业取代园林有限成为既有协议的一方。
3、租赁集体土地履行的法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系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根据上述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农户)与求是合作社、小古城合作社签订的《土地(农田)流转租赁协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农户)已将上述农村土地委托发包方进行流转,故求是合作社和小古城合作社系上述集体土地的有权出租方。同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画境种业与求是合作社、小古城合作社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均已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见证并备案。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画境种业租赁径山基地农村土地的租赁行为,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履行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4、径山基地土地性质及用途
画境种业目前租赁余杭区径山镇小古城村、求是村的集体土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该集体土地属于基本农田。
画境种业租赁的径山基地位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6号)确定的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内,目前主要用于家庭园艺的花苗、种子培育等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用途,并依照规划实施了测定试验区、设施繁育研发区、良种示范区等功能区的建设。径山基地系农业科研用地,非主要用于生产销售苗木,亦非主要用于种植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苗木。
报告期末,径山基地的具体用途如下:

径山基地除园艺蔬菜种植外,全部用于容器化无土栽培的园艺花卉及园艺蔬菜种质资源保护、园艺花卉及园艺蔬菜新品种DUS 测试及产品中试研究等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用途,采用容器无土化基质培育,不存在在原耕作层进行种植,不会对土壤造成破坏。
5、径山基地的土壤使用和保护情况
画境种业在径山基地从事家庭园艺的花苗、种子培育等农业科研、教学试验过程中重视对土壤的保护,具体如下:
A.径山基地道路、沟渠规划设计及建设充分利用原有机耕路和水渠,道路不设砌石类硬质边坡,并建有绿化带,同时对原有的养殖水塘进行了补偿清理和污染治理修复,恢复生态功能;
B.育种区采取容器化基质进行培育,保护土壤不受破坏,不会对耕作层土壤造成破坏;设施建设不埋设硬化桩基,地表采用园艺地布覆盖保护;
C.浇灌用水采用当地溪流水,内部设置雨水及浇灌水的循环回收利用系统;过剩物、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育种基质消毒后重复利用,修剪枝条发酵处理后再利用等技术基本保证基地无废弃物;物理防治和药物防治相结合,尽量减少农药用量,严格控制高毒农药;以有机肥和缓释颗粒肥为主要肥料,减少水体的富营养污染;重型机械及车辆严禁进入生产现场。
2017年6月27日,浙江省农业厅出具浙农字函[2017]264号《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确认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径山基地用地合法性的函》,确认画境种业在径山基地进行农业科研、教学试验工作不构成对所租赁基本农田的破坏,不会造成基本农田难以恢复不再适合种植粮食等农作物的现象,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画境种业在径山基地进行农业科研、教学试验工作,采取多种措施保护土壤不受破坏,不会对所租赁基本农田造成破坏,不会造成基本农田生态利用难以恢复不再适合种植粮食等农作物的情形,不属于《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改变或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
6、径山基地的用地未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属于改变或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农业科研、教学试验属于基本农田用途之一,径山基地的用地未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
画境种业租赁的径山基地位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6号)确定的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内,目前主要用于家庭园艺的花苗、种子培育等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用途,并依照规划实施了测定试验区、设施繁育研发区、良种示范区等功能区的建设,属于基本农田的用途中的“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未改变基本农田的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属于改变或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形。
7、径山基地土地使用的确认
2014年4月4日,浙江省林业厅出具了《关于确认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径山基地为“农业(林业)科研、教学试验基地”的函》,确认杭园股份径山基地从事花木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等农业(林业)科研、教学试验工作。
2017年6月27日,浙江省农业厅出具浙农字函[2017]264号《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确认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径山基地用地合法性的函》,确认:A.画境种业在径山基地系从事农业科研、教学试验工作;B.径山基地为农业科研用地,符合基本农田的用途。
2017年7月4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出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确认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径山基地用地合法性的复函》,确认发行人子公司画境种业在余杭区径山镇求是村和小古城村流转承包1,933亩土地建立径山基地,系用于种植培育花苗、种子科研、教学实验,不改变农业用地用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禁止或受到处罚违法改变或者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形,以及应当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从事植树造林、挖塘养鱼、畜禽养殖等情形。
2019年4月15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出具《关于杭州画境种业有限公司合法合规用地的证明》:“画境种业自2011年12月16日设立起至今,尚未发现因土地违法行为被我局立案查处”。
径山基地目前主要用于家庭园艺的花苗、种子培育等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用途,属于基本农田的用途之一,未改变其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同时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农业厅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对径山基地用途和性质进行了确认,不属于《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的情形;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耕地)进行非农建设或违法用地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形,不属于《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改变或占用基本农田应当报有权部门批准”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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