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自然资源部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规定不得批准的四种情形
11月5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土地开发的“成片征收”标准作出了规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今年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采用列举方式明确了属于公共利益可以征收土地的六种情形,其中第五种情形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同时,该条规定,成片开发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根据标准,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标准对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四种情形进行了规定,包括: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年度实施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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